2024青海警官职业学院录取规则及投档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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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公安专业录取规则
(一)录取批次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安排为准,未被录取的考生,不影响后续批次的录取。
(二)根据【jù】教【jiāo】育部【bù】和公【gōng】安部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招生有关规定,公安专业【yè】录取女【nǚ】生比例不【bú】超过15%。
(三)公安专业分科类、性别按照招生计划实行1:1投档,按照“志愿优先、成绩排序”的原则录取。
第十八条 普通(非公安)专业录取规则。
(一)录取安排在普通专科批次。
(二) 按照“志【zhì】愿优先【xiān】、成绩排序【xù】”的原【yuán】则录取,优先录取第一【yī】志【zhì】愿(A志愿)的考生,第一志愿【yuàn】(A志愿【yuàn】)线上生源不足时,方录取第二志愿(B志愿)的考生,依【yī】次类推。当考生填报的【de】所【suǒ】有专业志【zhì】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分数优先的原则将【jiāng】考【kǎo】生调剂到招生计【jì】划【huá】尚未完成的专业;若【ruò】不服从专业调剂【jì】,则做退档处理。
(三) 对总分相同的考生采取文史类、理工类不【bú】同【tóng】的单科成绩【jì】排序【xù】作为录取的【de】依据。若考生投档分【fèn】数相同,同分排序规则为【wéi】:文史类【lèi】考【kǎo】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和外语【yǔ】成绩【jì】;理工类考生依次比【bǐ】较数学【xué】、理科综合、语文和外【wài】语成【chéng】绩;实施【shī】高考综合改革省(市)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选考3科总分。
(四)对报考外语语【yǔ】种不限制,但【dàn】学院外语教学只安【ān】排英语课程,请非【fēi】英【yīng】语语【yǔ】种的考生【shēng】谨慎【shèn】填报。
(五)实行高考综合【hé】改革【gé】的省(市、自【zì】治区)录取原则按照各省(市、自【zì】治区)有关规定和我院设定的选考科【kē】目要【yào】求与录取规【guī】则执行。
第十九【jiǔ】条 对符合加分或【huò】降分条件的考生【shēng】,按【àn】各省【shěng】(市、自治区)招委【wěi】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生源不足【zú】时,我院可【kě】根据【jù】实际情【qíng】况对招生专业计划【huá】予以调整【zhě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