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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怒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更【gèng】新:2024-9-22 22:18:48    发布:大学生必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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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怒江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治招,维护本校招工作的正【zhèng】常秩序,依据《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hé】国高等【děng】教【jiāo】育法》,结合国家【jiā】教育【yù】部【bù】、云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校招生章程。

第二条 招生【shēng】工【gōng】作【zuò】人员【yuán】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hé】纪律,坚持原则,实事求【qiú】是,坚决杜绝徇私舞弊行为【wéi】,自觉【jiào】接受组织【zhī】和群众监【jiān】督。

第【dì】三条 本【běn】学【xué】院招生工作在学校招生工【gōng】作领导小【xiǎo】组领【lǐng】导及监督下依法开展,由学校招【zhāo】生就业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怒江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条英【yīng】文名称:Nujiang Vocational and Technical College

第六条 学校标识码:4153014873

第七【qī】条 办学地点:云【yún】南省怒江州泸【lú】水市大练地街道怒江州职【zhí】教中心

第八条 院校性质:全日制公办高职专科学校

第九条 办学【xué】定【dìng】位:学【xué】院遵循【xún】“学科跟着产业走、专【zhuān】业围【wéi】着【zhe】需求转”的办学规律,大力【lì】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紧密【mì】合作。落实建国门学【xué】院、育【yù】兴边人才的办【bàn】学目【mù】标【biāo】,发挥【huī】学院对区域【yù】经济发展和周边外交【jiāo】的服务作用。着力培【péi】养【yǎng】建设【shè】怒江“脱贫致富示范【fàn】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核心区、世界级【jí】高山峡【xiá】谷旅游胜地和户外天堂” 的【de】高【gāo】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努力将学院建【jiàn】设成为服务怒江【jiāng】、辐射周【zhōu】边、省内有【yǒu】影响、国际化交流【liú】有特色【sè】的国门职【zhí】业【yè】院校。

第十条 学历证书的颁【bān】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huá】内【nèi】规定的全部【bù】课【kè】程【chéng】且成绩合格,颁发国家承认学历的怒江【jiāng】职业技术学院全【quán】日制高职专科【kē】毕业

 第三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dǎo】班【bān】子组成的招生工作【zuò】领【lǐng】导小组,其主【zhǔ】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招生【shēng】工【gōng】作【zuò】有关【guān】事宜,讨论决定学校招【zhāo】生工作【zuò】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招【zhāo】生【shēng】就业办作为学【xué】校的常设【shè】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招【zhāo】生的日常工作,其主【zhǔ】要【yào】职责是:

(一)执行国家教育部有关招生法规、政策以及各省【shěng】、自治区、直【zhí】辖市招生【shēng】主【zhǔ】管【guǎn】部【bù】门【mén】有关招生政策【cè】。执行学校招【zhāo】生章程及招生工【gōng】作领导小组的决【jué】定。

(二)根据【jù】学校【xiào】年度招生【shēng】计划【hu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实施分【fèn】专业招生计划。

(三)组织开展学校招生宣传工作,做好招生服务及咨询工作。

(四)负责招生录取工作,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的各种问题。

(五)配合学校对录取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复查。

第四章 招生计划

专业名称专业代码层次招生计划(文理三校兼招)收费标准
建筑工程技术440301专科1005000元/年
婴幼儿托育服务与管理520802专科1005000元/年
旅游管理540101专科1005000元/年
表演艺术550204专科1005000元/年
休闲体育570302专科1005000元/年
合计

500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严格执【zhí】行“学校负责,主管部门监督”的原则实施【shī】新【xīn】生录取工【gōng】作。学【xué】校招生工作坚【jiān】持公平竞争、公正选【xuǎn】拔,公开【kāi】透【tòu】明【míng】、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kǎo】核、综合评【píng】价、择【zé】优录取的原则。

第【dì】十四条 报考【kǎo】本校【xiào】考【kǎo】生必须参加全国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或云南省职教高考。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五【wǔ】条 体检标【biāo】准执行教育部、卫生【shēng】部、中国残疾【jí】人【rén】联合会印发的【de】《普通高【gāo】等学【xué】院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guī】定。新生入校后,学校统一【yī】进行新生【shēng】体【tǐ】检复查工作【zuò】,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各类弄【nòng】虚【xū】作假的学生将取消【xiāo】其入学资格。

第十六条 对【duì】于符合生源所在地【dì】省级主【zhǔ】管【guǎn】部【bù】门【mén】有关规定的加分或【huò】降分【fèn】投档【dàng】考生,本校原则上同意执行。

第十七条 本【běn】校提档比例按照【zhào】所在省的招【zhāo】生政策执【zhí】行。本校对投档考【kǎo】生按照志愿先【xiān】后【hòu】、分数高低的原则依【yī】次录取,考生在【zài】同等条件下参照文化课【kè】成绩【jì】总分、语【yǔ】文、数【shù】学成绩排序方式【shì】从高到【dào】低录取。

第【dì】十八条 表演【yǎn】艺术专业认可省级统考【kǎo】成绩,综合成绩按文【wén】化总成绩(含照顾【gù】分)+文【wén】化满【mǎn】分×50+专【zhuān】业成绩÷专业满分×50的计【jì】算方式【shì】。

第十九条 录取规则:专业志愿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充分【fèn】尊重考生志愿。对相同专【zhuān】业志【zhì】愿的考生从【cóng】高分到【dào】低分顺序录取。在【zài】考【kǎo】生所报专业志【zhì】愿均未被录取情况【kuàng】下【xià】,对服从专【zhuān】业【yè】调【diào】剂者【zhě】,调到缺额专业【yè】录取;对不服从调剂【jì】者,作退档处【chù】理。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三校生分类录取【qǔ】,高考综合【hé】改革试点各【gè】省(自治【zhì】区【qū】、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guān】规定【dìng】进【jìn】行录取。

第【dì】二十一条 凡发现提供高考录取材料【liào】弄虚作假【jiǎ】者,学校将取消【xiāo】其【qí】入【rù】学资格及学籍,报【bào】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学生退【tuì】回【huí】原【yuán】高考报名学校和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二条 录取结果通过本校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录取通知书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tiáo】 录取通知书实【shí】行院长签发制,未加盖院长签字【zì】章的【de】通知书一律为无效【xiào】通知【zhī】书【shū】。

第二十四条 在录取【qǔ】通知书保管【guǎn】、使用【yòng】过程【chéng】中,任何人不得【dé】遗失【shī】,不得违规使用,不【bú】得私【sī】自销毁录取通知书。

第二十五【wǔ】条 录【lù】取通【tōng】知书的打【dǎ】印、邮寄由寄发人负责【zé】。录取通【tōng】知书所填专业、姓名等必须与新生【shēng】录取名册一致。凡与新生录【lù】取【qǔ】名册【cè】不符的录取通知【zhī】书【shū】一律无效。

第二【èr】十六【liù】条【tiáo】 录取通知【zhī】书【shū】应【yīng】由特快专递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除考生【shēng】本人外任何个人不得直接【jiē】领取录取通知书【shū】。特殊【shū】情况须报请学院【yuàn】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

第七章 新生入学审查

第二十七条 经各【gè】省招生【shēng】办【bàn】公【gōng】室【shì】投【tóu】档、审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在规【guī】定的时【shí】间内凭录【lù】取通【tōng】知书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bú】能按期【qī】入【rù】学者,须向学【xué】院请假,未【wèi】请假超过报到期限15个工作日或请假逾【yú】期不来【lái】校报【bào】到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gé】。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要求。

(一)新生入【rù】学资格初审。报到当【dāng】天,由【yóu】招生就业【yè】指【zhǐ】导【dǎo】办公室,先对新生入学【xué】资格【gé】进行初审(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录取通知书)。

(二)新生【shēng】入学资【zī】格复查【chá】。由招【zhāo】生【shēng】就业办【bàn】通过录取【qǔ】通知【zhī】书、身份证等材料上的【de】信息与新生档案的内容(身份证号、姓名、考【kǎo】生号、省区等信息)比【bǐ】对等方【fāng】法,同时采用【yòng】举报受理、个别谈话等方式认真复核确认。

(三【sān】)结果报送。招生就业办【bàn】在集【jí】中复查工作结【jié】束后认真填写相关【guān】报表,签字盖【gài】章【zhāng】后,按要求【qiú】及时将【jiāng】纸质报表和电子版【bǎn】报【bào】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章 资助政策

第二十九【jiǔ】条【tiáo】 奖助学金:二年级以上【shàng】(含二年级)特【tè】别【bié】优秀的学生经评审可获得国家奖学【xué】金(每生【shēng】每年8000元)、云南省【shěng】政府奖学金(每生【shēng】每年6000元【yuán】);二【èr】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de】家庭经济困难【nán】学生经评审可获得【dé】国家励志奖【jiǎng】学金(每【měi】生每年5000元)、云南省【shěng】政府励志【zhì】奖【jiǎng】学【xué】金【jīn】(每生每年4000元);二年级【jí】以上【shàng】(含二【èr】年级)的【de】家【jiā】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退役【yì】士兵学生)经认定【dìng】和评审【shěn】可获得国【guó】家助【zhù】学金(一等:每生每年3800元;二等【děng】:每生每年2800元,退役士兵:每生每年3300元)。

第三十条 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代偿【cháng】: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军【jun1】士(原士官)的学生【shēng】,在入伍时对【duì】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fèi】实行一次【cì】性补偿或用【yòng】于学【xué】费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生每年最高【gāo】不【bú】超【chāo】过16000元;退役复学【xué】学费减免:对应【yīng】征入伍【wǔ】服兵役前在【zài】学校就读的学【xué】生(含新【xīn】生),服役【yì】期间按国家【jiā】有关规定【dìng】保留学籍或入学资【zī】格,退【tuì】役【yì】后自【zì】愿复学或【huò】入学的,实行学费【fèi】减免,每【měi】生每【měi】年最高不超过16000元;退役【yì】入学学费减【jiǎn】免【miǎn】: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guó】统【tǒng】一高考或高职【zhí】分类考【kǎo】试【shì】方式考入并【bìng】到校报【bào】到注册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每生每年最高【gāo】不超过16000元。

第三【sān】十一条 生源地信【xìn】用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xué】生入【rù】学前可在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zhù】管理【lǐ】机构办理,贷款额度每人每【měi】年【nián】最高不【bú】超过16000元。

第【dì】三十【shí】二条 学校设置了临时困【kùn】难补【bǔ】助【zhù】,帮【bāng】助【zhù】遭受【shòu】突发自然灾害影响或本人突患【huàn】重大疾病、家庭突【tū】发变【biàn】故等特殊情况而出现家庭【tíng】经济临时困难【nán】的在校【xiào】学生【shēng】顺利渡过难关;学【xué】校提供公共服【fú】务等为主的勤【qín】工助学岗位,用于改善家庭【tíng】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条件。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shí】施【shī】招生录取“阳光工程【chéng】”,严格【gé】执行国家教育部、云南省【shěng】教育厅招生工作相关【guān】政策要求,自觉接受学【xué】校招【zhāo】生领导小【xiǎo】组【zǔ】、考生和社会【huì】的监督,保障考生的合【hé】法权【quán】益,保【bǎo】证学校招生【shēng】工作的公【gōng】开、公正、公平。学校未委托任何中介【jiè】机【jī】构招生【shēng】。监督举报【bào】电话:0886-3060119

第八章 其他事项

第三【sān】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fǎ】律法规或【huò】上级【jí】部【bù】门政策相悖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部【bù】门【mén】政策【cè】为【wéi】准。

第【dì】三十五条 本章程及其他【tā】未尽【jìn】事宜由学校【xiào】招生就业【yè】办负责【zé】解释。

第九章 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886-3060125

传  真:0886-306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