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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9:58:11    发布:大学【xué】生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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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院全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学院

学校代码:4113013899

第二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办学类型: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条 根【gēn】据《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教【jiāo】育法【fǎ】》、《中华人民共和国【guó】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bù】第26号令,结合学院【yuàn】招生工作的【de】具体情况,为规范招生行为【wéi】,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hé】法权【quán】益,保证【zhèng】学院2024年招生工作的顺【shùn】利进行,特【tè】制【zhì】定【dìng】本章程。

第四条 学院招生计划列入全【quán】国普通高校统一招【zhāo】生计划,面向全【quán】国招生。学【xué】生在学校规【guī】定期【qī】限【xiàn】内达【dá】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北京中【zhōng】医药【yào】大学【xué】东方学院具印颁发经教育【yù】部电子注【zhù】册、国家承认学【xué】历【lì】的本(专)科学历证书(证种类为【wéi】普通高等教育毕业【yè】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yǔ】条件,颁发【fā】北京中【zhōng】医药大学东方学【xué】院学【xué】士学位证书。

第【dì】五【wǔ】条 北京【jīng】中医药大学【xué】东方【fāng】学院是由北京中医药大学(“211工程”建设院【yuàn】校、教育【yù】部直属重点大学【xué】)与社会【huì】力量【liàng】合作举办,经教【jiāo】育部批准,实施【shī】本、专科层次学历教育【yù】的【de】全日【rì】制普通院校。

第六条 学院分两个校区:

廊坊校区学院地址:廊坊市东方大学城教学南区

邮政编码:065001

渤海校区学院地址:河北省沧州市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

邮政编码:061108

注:2024年本科和专科各专业新生在渤海校区学习

第七条【tiáo】 联【lián】系电话:0317-5555769/0317-5550779/0317-5481839

传真:0317-5880137

网址:www.bucmdf.edu.cn(教育网)

E-mail:dfzs@bucmdf.edu.cn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八条 学院成立由院领导及相【xiàng】关部门负责人【rén】组成【chéng】的招生工【gōng】作【zuò】领导小组【zǔ】,负责全【quán】面贯彻落实国【guó】家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制定学院招生【shēng】政策【cè】、确【què】定招生计【jì】划、讨【tǎo】论【lùn】决定招生【shēng】重大事宜。

第【dì】九条 招【zhāo】生办【bàn】公室为学院招生工作领【lǐng】导小组的常【cháng】设【sh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院制定的【de】有关招生规定和【hé】实【shí】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huá】,组织招【zhāo】生宣传【chuán】和录取工作,开【kāi】展招生考试工作的改革和科学研究。

第【dì】十条 学院成立由院【yuàn】党【dǎng】委书记【jì】和有关职能【néng】部门负责【zé】人组成【chéng】的招生监【jiān】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招生政【zhèng】策的贯彻落实以【yǐ】及招生录取的公【gōng】开、公【gōng】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对象

第十一条 招生【shēng】办公室根据学院发展规划【huá】、办【bàn】学【xué】条【tiáo】件、生源状况、人才市场需求等因素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年度招生专业计划。经学院招生工【gōng】作领导小组审【shěn】定后报省教【jiāo】育主【zhǔ】管部【bù】门审批【pī】。

第十二条 学院招【zhāo】生【shēng】办公室根【gēn】据省教育主【zhǔ】管部门下达的【de】招生计划,制【zhì】定学院分省、分【fèn】专业来源【yuán】计划【huá】,经【jīng】院领导【dǎo】审定后,报省教育主管部门【mén】审批。

第十三【sān】条 学院招【zhāo】生办公室将生【shēng】源来源计划【huá】按要求及时寄【jì】(送)到各有关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shì】)普【pǔ】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对象为2024年国家统一组织考试的高考学生。

第四章 招生条件

第十五条 我校体【tǐ】检标准【zhǔn】按【àn】《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hào】)及有关补充【chōng】规定执行。各专业所属学科门类参见《普【pǔ】通高【gāo】等【děng】学校【xiào】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版)》。根据专业培养和就业特点,从对考【kǎo】生负责、维护考生利益的原则出【chū】发【fā】,具体补充规定如下【xià】:

(1)考生患有《指导【dǎo】意见【jiàn】》第一条中列出的六【liù】大【dà】类【lèi】疾病,我【wǒ】校不予录取。

(2)考生患有《指【zhǐ】导意见【jiàn】》第【dì】二条列出的色盲、色弱【ruò】、不能准确【què】识别【bié】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zhōng】任何一种【zhǒng】颜色的导线、按键【jiàn】、信号灯、几何图形者,我【wǒ】校中医学、中西医临床医【yī】学、针灸推【tuī】拿学、医【yī】学检验技术、医学影【yǐng】像技【jì】术、眼视光学、康复治【zhì】疗学、口腔【qiāng】医学技术、中药学、中【zhōng】药制药、药【yào】学、药事管理、护理【lǐ】学、护理【lǐ】等医学相关专【zhuān】业不予【yǔ】录取【qǔ】。

(3)考生患有《指导【dǎo】意见》第三条列出的任何一眼【yǎn】矫正【zhèng】到4.8镜片度数大【dà】于800度的,一眼【yǎn】失【shī】明【míng】另一眼矫正到4.8镜片度数大于400度的,两耳听力均【jun1】在3米以【yǐ】内【nèi】,或【huò】一耳听力在5米另一耳【ěr】全【quán】聋的,斜【xié】视、嗅【xiù】觉迟【chí】钝、口吃不宜报考我校【xiào】医药类专业。

(4)根据用人单位对护理专业就业的要求,建议身高1.55米以下的考生慎报考护理学专业。

第十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xiào】要进行新生入【rù】学【xué】资格和身体复查【chá】,对于弄虚作假、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将【jiāng】取消【xiāo】入学资【zī】格。

第十七【qī】条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分专【zhuān】业招生人数,以当地招生部【bù】门公布【bù】的【de】人数为准【zhǔn】。对应(往【wǎng】)届考生、男女【nǚ】比例没有限制。入学后外语教学语种为【wéi】英语。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十八条 一律按学年交纳学费、住宿费。

第十【shí】九条 学费标准:各专【zhuān】业学费标准详【xiáng】见各【g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de】招生计划【huá】。住宿费标【biāo】准:住宿费根据【jù】住宿条件不同收费标准不同【tóng】,详见【jiàn】《入学须知【zhī】》。

第二十条 为【wéi】激励学生全【quán】面发【fā】展【zhǎn】,学校除设有国家奖学【xué】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zhù】学【xué】金、校奖学金,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院设有专门的学生资助【zhù】管理办公室【shì】协助学生办【bàn】理生源地助【zhù】学贷【dài】款【kuǎn】并推荐【jiàn】勤工助【zhù】学岗位。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二【èr】十一条 学院按照教育部当年招【zhāo】生【shēng】工作规定开【kāi】展工作,坚持“公平【píng】竞争、公【gōng】正【zhèng】选拔、德智【zhì】体美全面【miàn】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按招【zhāo】生的【de】有关规定【dìng】进行录取。对认定为【wéi】思想政治品德考核【hé】不【bú】合格的考生【shēng】,学院不予录【lù】取【qǔ】。

第二十二条 学院执行【háng】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录取政【zhèng】策,并根据生源情【qíng】况确定提【tí】档比【bǐ】例,一般不超【chāo】过各省(自治【zhì】区、直【zhí】辖市【shì】)规【guī】定的最大投档比例【lì】。

第二十三条 根【gēn】据各【gè】省(直【zhí】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huì】公【gōng】布的同批【pī】次录【lù】取控制分数线,对于实行顺序志愿的省份,我【wǒ】院优【yōu】先录【lù】取【qǔ】第一志愿考生,在一志愿生【shēng】源不【bú】足的情况下,接【jiē】收非第一志愿考【kǎo】生;对于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学院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政策。

第二十四条【tiáo】 未进行高考综合【hé】改革省份,对于【yú】进档考生【shēng】的专业实行“分数优先【xiān】、遵循【xún】专业志愿”的原则,即按考生投档【dàng】分数从高分到低分排【pái】序,在体【tǐ】检合格的前提下优先满【mǎn】足高分【fèn】考【kǎo】生的专【zhuān】业志愿【yuàn】,在【zài】高考成【chéng】绩总分(含加分)相同【tóng】的条件下,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yǔ】成绩的高【gāo】低为【wéi】录取顺序。

第二十【shí】五条 高【gāo】考综【zōng】合【hé】改【gǎi】革省份录取【qǔ】按对【duì】应省份公布的方案和有关办法执【zhí】行。考生选【xuǎn】考科目须符合我校招生专【zhuān】业选考科目【mù】范围要求【qiú】。如高考综合改革【gé】省份未【wèi】公布方【fāng】案和有关办法,按第二【èr】十四条方案执行。内蒙古自治【zhì】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nèi】按专业志愿【yuàn】排队录取”。学【xué】院没有加试要求【qiú】。

第二十【shí】六【liù】条【tiáo】 学院【yuàn】对【duì】于国家【jiā】和各省【shěng】(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各种增加分【fèn】数或降低分数投【tóu】档政策均予【yǔ】以认可。即提档及分专业时【shí】,学院承认符合【hé】政策的加分。

第二十七条【tiáo】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预留不超【chāo】过本科招生计划总【zǒng】数1%的计划【huá】,用于生【shēng】源质量较好的省份【fèn】或解决同分【fèn】考生【shēng】的录取问【wèn】题【tí】。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shí】八【bā】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zhèng】策相悖之处,以国家的【de】政策【cè】和规【guī】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yóu】北京中医药大学东方【fāng】学院【yuàn】招【zhāo】生办【bàn】公室负责解释【shì】,自发布【bù】之【zhī】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