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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长春财经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0 22:59:47    发布【bù】:大学生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长春财经学院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长春财经学院招生章程,主要包含招生专业、录取规则、收费标准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长春财经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学校高考招生工作,依【yī】据《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教育法》《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高等【děng】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jiāo】育部有关规定,特【tè】制【zhì】定本【běn】章【zhāng】程。

第二【èr】条【tiáo】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今年普通【tōng】高【gāo】等教育的本【běn】科【kē】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名称:长春财经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普通本科学校

层次:本科

第四条  学校校区

长春财经学院净月校区: 吉林省长春市长【zhǎng】春【chūn】净【jìng】月【yuè】高新技术【shù】产业开发区福祉街道银杏社区【qū】擎天树街58号

长春【chūn】财经学院【yuàn】农安校区【qū】: 吉林省【shěng】长【zhǎng】春市农安县烧锅镇新【xīn】立村委【wěi】会烧锅大街58号

第二章  收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本科专业:

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小学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800元;

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800元;

财务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800元;

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市场营销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国际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物流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旅游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审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800元;

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800元;

税收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投资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经济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经济统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800元;

保险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800元;

金融工程(中外合【hé】作办学)专【zhuān】业学费标准为每【měi】生每【měi】学年39800元;

数字经济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800元;

物联网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人工智能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网络与新媒体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26000元。

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liù】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yào】求的【de】教学内容,成绩合【hé】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财经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学校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主要内容

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guó】家助学金【jīn】、国【guó】家助学贷款、服兵役【yì】高【gāo】等学校学生国家教【jiāo】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勤工助学和“绿色通道”等内容。

此外,我校设有学校奖学金,同时还设立了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程序

入学前【qián】,家【jiā】庭经济【jì】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xiàn】(市、区【qū】)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dì】信用助学贷【dài】款【kuǎn】。入学后【hòu】,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向学校【xiào】提出申【shēn】请,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jì】困难认【rèn】定结【jié】果,采取不【bú】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五章 招生录取说明

第【dì】九条 专业培养【yǎng】外语【yǔ】语种要求:英【yīng】语专业招生外【wài】语语种为英语,其他专业不限外语【yǔ】语种。中外【wài】合作【zuò】办学专业部【bù】分课程全英【yīng】文授课,要求【qiú】学生【shēng】具有良好的英语基础【chǔ】,宜外语语种为英语的【de】考生报考。

第十条 我校各专业录取时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一【yī】条 我校对【duì】考生身体健康状【zhuàng】况的要求,执【zhí】行教【jiāo】育部、国【guó】家卫生健康委员【yuán】会、中国残疾【jí】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我校招生工作【zuò】全面贯彻实施【shī】高【gāo】校招生“阳光工程”,遵【zūn】循“公【gōng】平竞争、公【gōng】正选拔、公开【kāi】透明,德【dé】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píng】价,择【zé】优录取【qǔ】”的原则。

2、学校严格执行各省(区、市)招生机构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对享受政策性加分或者降分投【tóu】档的考生【shēng】,按【àn】所在省【shěng】(区、市)招【zhāo】生机构的【de】规定投档【dàng】,对于实行顺序【xù】志愿录取方式的省(区、市),首先录取【qǔ】第一院校志愿的考生,当第一院校志愿【yuàn】生【shēng】源不【bú】足时,按未录满的【de】招生计划补【bǔ】缺【quē】录取【qǔ】第二【èr】院校志愿考生,以此【cǐ】类推。对于实【shí】行【háng】平行志愿录取方【fāng】式的省(区、市),按【àn】照该省(区、市)政【zhèng】策调阅考生档案。对于符合教育部规定的高【gāo】考加【jiā】分政策【cè】的考生,学校认【rèn】可各省(区、市)在其统考成绩【jì】总分基础上【shàng】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chéng】绩,并【bìng】作为【wéi】录取和安【ān】排专业【yè】的成绩依据。各【gè】科成绩相同条件下,优【yōu】先录取有一【yī】定特【tè】长的考生【shēng】。

3、投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dàng】案的比例原则上控【kòng】制在120%以内。按照平【píng】行【háng】志愿【yuàn】投【tóu】档的批次,调档【dàng】比例原则【zé】上【shàng】控【kòng】制在105%以内。如【rú】生源省份投档【dàng】比例有特殊规定【dìng】,则按其规【guī】定执行【háng】。

4、学【xué】校【xiào】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shù】优先”的录取【qǔ】原【yuán】则(有单独规【guī】定的【de】省份,按照该省规【guī】定的录取规则执行),即【jí】按照【zhào】投档【dàng】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yè】之间【jiān】不设级差。所【suǒ】有专业志愿【yuàn】都无法满【mǎn】足的考生【shēng】,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按投【tóu】档成绩【jì】从【cóng】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wèi】完成,且符【fú】合未录【lù】满专业录取要求的专【zhuān】业【yè】,直【zhí】至录取【qǔ】额满为止。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或服从【cóng】调剂但不符合未录满专【zhuān】业【yè】录取要求的考生,做【zuò】退档处【chù】理。

5、在高【gāo】考综合改革省份【fèn】(区、市),招生专业选【xuǎn】考【kǎo】科目要求【qiú】以各省(区、市)招生机构公布的信息为准。学校执【zhí】行各省【shěng】(区、市)公布的【de】当年投档录【lù】取规则。

6、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shēng】计划1:1范围内【nèi】按【àn】专业志愿排队录【lù】取”的录取规则。

7、进档考生投档分【fèn】数【shù】相【xiàng】同时,则按单科顺序及【jí】分数【shù】从高到低排序。对【duì】于【yú】非新高考改革省份,理工类依【yī】次以数学、语文、外语成【chéng】绩高者【zhě】优【yōu】先录取,文【wén】史类依次以【yǐ】语文【wén】、数学、外【wài】语成绩高者【zhě】优先录【lù】取【qǔ】;对于【yú】采用“3+3”选考方式的新高【gāo】考【kǎo】改革省份,依【yī】次以数学、语文、外语【yǔ】成绩高者优先录取【qǔ】;对于采【cǎi】用“3+1+2”选【xuǎn】考方式的新高考改革【gé】省份,物【wù】理学【xué】科类【lèi】依次以数学、语【yǔ】文、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lù】取,历史学科类依次以语文、数学、外语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8、学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s://www.ccufe.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zhǎng】春净月国家【jiā】高新技术产【chǎn】业开发区【qū】擎天树街58号,邮编【biān】:130122

联系电话:0431-84512713,0431-84551458(传【chuán】真【zhēn】);

联系人:学校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此章程由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