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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惠州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1:13:12    发布:大学生必备【bèi】网      纠错

2024年惠州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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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学院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dì】一条 为了保证【zhèng】夏【xià】季普【pǔ】通【tōng】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shēng】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教育【yù】法【fǎ】》《中华【huá】人【rén】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jí】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员【yuán】会有【yǒu】关规定,结合【hé】惠州【zhōu】学院招【zhāo】生工作实际【jì】情况,制【zhì】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chí】公平【píng】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míng】,坚持德智【zhì】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zé】优录取。学【xué】校招【zhāo】生工作接受学校纪【jì】检监【jiān】察【chá】部门、考生【shēng】、家长以及【jí】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惠州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77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惠【huì】州市惠【huì】城区演达大道【dào】46号;邮【yóu】政【zhèng】编码:516007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dì】十条 毕【bì】(结【jié】)业颁证:对【duì】取得我校学【xué】籍,在规【guī】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结【jié】)业要【yào】求者,颁发【fā】惠州【zhōu】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dì】十一【yī】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导【dǎo】和相【xiàng】关职能【néng】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shēng】及校友代【dài】表组成【chéng】的招【zhāo】生【shēng】委员会,全【quán】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zhāo】生委员会有关普通【tōng】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fù】责制【zhì】定学校【xiào】招生章程、招生规定【dìng】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shēng】规模和调整【zhěng】专业【yè】招生计划,组织管【guǎn】理【lǐ】招生工作的具体【tǐ】实【shí】施,协调处理招生工【gōng】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dì】十二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zhí】行机【jī】构,其主要职责是【shì】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dìng】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jì】划,组【zǔ】织招生宣传和录【lù】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rì】常【cháng】事务。招生【shēng】工作【zuò】人员必【bì】须严格【gé】遵守招生【shēng】纪律和有关【guān】考试命题的规定,主动接受纪【jì】检监察部门和【hé】社会的监督。

第【dì】十【shí】三条 学校【xiào】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jiān】察部门组成的考【kǎo】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shí】施监督。在录取【qǔ】期【qī】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zhuān】人负责考生和【hé】社会的信访【fǎng】、申【shēn】诉【sù】、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qǔ】批次【cì】:在广【guǎng】东省,教师专项计划在本科【kē】提【tí】前批【pī】次录取,其他【tā】本科专【zhuān】业在本科批【pī】次录取。省【shěng】外录取批次见【jiàn】各生源省公布的专业目录

第十【shí】五条 学【xué】校分专业招生计【jì】划及有【yǒu】关要求均以【yǐ】生源省(区、市)公布【bù】的专业目录为准。根【gēn】据【jù】教【jiāo】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科招【zhāo】生预留不【bú】超过本科招【zhāo】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考生【shēng】专业服从调剂而需要增加【jiā】计划【huá】等问题。

第【dì】十六条 通过广东省【shěng】公费定向培养粤【yuè】东粤西粤北地区中小学教师专【zhuān】项计划招生录取至【zhì】本校的公费定向培【péi】养考【kǎo】生,单独【dú】院校专【zhuān】业组招生【shēng】。入学后原则上不得转学及转【zhuǎn】专【zhuān】业,且【qiě】须【xū】在入学【xué】前由【yóu】考生或考生(未满18周岁【suì】)及其【qí】法定监护人【rén】签署《广【guǎng】东省公费【fèi】定向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dì】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协【xié】议书【shū】》,毕业后由培养计划来源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进行面试、考【kǎo】察录用,派遣到【dào】定向【xiàng】县(市【shì】、区)定向服务【wù】单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xué】校【xiào】遵【zūn】循教育部规定【dìng】的“学【xué】校【xiào】负【fù】责、招办监督”的录【lù】取体制,严格【gé】遵守教【jiāo】育部、省(区【qū】、市)招生办公【gōng】室的有关【guān】招生录【lù】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kāi】、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kǎo】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héng】量德智体美劳【láo】,择【zé】优录取。

第十八条【tiáo】 在【zài】省(区、市【shì】)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lèi】(历史类【lèi】、物理类)或【huò】文科类、理科类【lèi】,艺体【tǐ】类(含音乐类、美术与【yǔ】设计【jì】类【lèi】、舞蹈类、体育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d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科层次【cì】院校及专业,计入高【gāo】考总成绩的【de】3门普通高中【zhōng】学业水平选择【z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高【gāo】中【zhōng】学业水平【píng】合格性考试科【kē】目须合【hé】格。具体要求以【yǐ】广东【dōng】省当年招生录取【qǔ】工【gōng】作【zuò】文件【jiàn】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一条 在思想【xiǎng】政【zhèng】治品【pǐn】德考【kǎo】核和身体健康状况【kuàng】检查【chá】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xué】校提档要【yào】求的情况下,依据考生成绩、专业【yè】志【zhì】愿,以【yǐ】学校录【lù】取【qǔ】原则择优【yōu】录取。

第二【èr】十二条 普通类(历史类、物【wù】理【lǐ】类)或文科类、理科类【lèi】专【zhuān】业分【fèn】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hòu】,实行“分数优先”的录【lù】取原则,根据考生投【tóu】档总分排位情【qíng】况从【cóng】高到低排序录【lù】取【qǔ】。先安排【pái】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ruò】该【gāi】专业额【é】满,再逐一查看该生【shēng】的后续专业志愿【yuàn】。考【kǎo】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qǔ】已【yǐ】修习【xí】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内,体育类和艺术类【lèi】统【tǒng】考专业分档时,根【gēn】据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kǎo】生符合专业要求的【de】基【jī】础上,实行“分数【shù】优先”的原【yuán】则,优【yōu】先录取投【tóu】档总【zǒng】分排位在前的考【kǎo】生,再录取【qǔ】投档总分排位在后的考生。先安【ān】排排位高的【de】考生的第一专【zhuān】业志【zhì】愿,若该专【zhuān】业额【é】满,再逐一查看【kàn】该生的后续【xù】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排位择优录【lù】取。当考生排【pái】位相同时,优【yōu】先【xiān】录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mó】块【kuài】)的【de】考生。

在广东【dōng】省外,艺术类【lèi】统考【kǎo】专业【yè】分【fèn】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dàng】规则出档后,在【zài】考生符合专业要【yào】求的【de】基础上,按“分数优先,遵循志【zhì】愿”的原则【zé】,根据考生【shēng】综合成【chéng】绩(综合成绩=文【wén】化课成绩×50%+术科成绩×50%)从高分到低【dī】分排【pái】序录取。先安排【pái】综合成绩高的【de】考生的第一专业【yè】志愿【yuàn】,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gāi】生的后续专业志【zhì】愿。综合成绩相【xiàng】同时,按照术科成绩、语文【wén】、外语、文科【kē】综合/理科综合、文科数学/理科数学科目依次【cì】排【pái】序,相【xiàng】同科目成绩高排【pái】前【qián】的规则进【jìn】行排序【xù】录取。

第二十四条【tiáo】 本【běn】校【xiào】公费【fèi】定【dìng】向【xiàng】培养粤东粤西粤北地区【qū】中小学教师试点专项计【jì】划实行“分数优先【xiān】”原则,根据考生投【tóu】档总【zǒng】分【fèn】排位情况【kuàng】从高到低排【pái】序录取。先安排排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yè】志【zhì】愿,若该专业额满,再【zài】逐一查看该生的【de】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dàng】总【zǒng】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lù】取已修习相关专业【yè】基础【chǔ】知识【shí】(模块【kuài】)的考生。

第二十五条【tiáo】 考生【shēng】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wèi】被录【lù】取时,若服从专【zhuān】业调剂,按考【kǎo】生投档总分从高到【dào】低调剂到同一【yī】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空【kōng】额且符合相关【guān】专业要【yào】求【qiú】的专业录取;考【kǎo】生不【bú】服从调【diào】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èr】十六条 中外合作【zuò】办学【xué】(学前【qián】教育专业)实行单独【dú】院校专业组【zǔ】招生。本专业实施美方课程全英文授【shòu】课,非英【yīng】语语种【zhǒng】考生需慎重报考,入学后不允许转【zhuǎn】专【zhuān】业。高考外语单科【kē】成【chéng】绩须达到100分及以【yǐ】上方可录取【qǔ】。

第二十【shí】七条 本校公共外【wài】语教学【xué】为英语,非【fēi】英语【yǔ】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八条 有关加分或照【zhào】顾【gù】录取政策【cè】,按各省(区、市【shì】)有关【guān】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考生学业【yè】水平成【chéng】绩的要求【qiú】,按各生源【yuán】省(区、市)有【yǒu】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běn】校【xiào】在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de】选考科目【mù】要【yào】求按照公【gōng】布的选考科目要【yào】求执【zhí】行,录取【qǔ】原则按照相应【yīng】高考改革省份【fèn】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三【sān】十一条【tiáo】 本【běn】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zhǔn】按照教育部【bù】、卫生部【bù】、中国残疾人联合会【huì】颁布【bù】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zhǐ】导意见》(教学【xué】〔2003〕3号)和《教【jiāo】育部【bù】办公厅 卫生部【bù】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xué】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yǐ】肝项目检测有关问【wèn】题的通知》(教学【xué】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dìng】执行。对残障的考生【shēng】,若其生活【huó】能【néng】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qiě】高【gāo】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zhǔn】,予以正常【cháng】录取。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shēn】体【tǐ】素质的具体【tǐ】要【yào】求详见各省(区、市)招【zhāo】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shēng】专业目录。

表演【yǎn】(服装表演)专业不招色盲。因用人单位可能对考【kǎo】生身【shēn】体素质有要求,请男【nán】身高低【dī】于180cm,女身【shēn】高低【dī】于170cm者慎重【chóng】报考。

师范类专业学生【shēng】考取《教师资格【gé】证》按《广东省【shěng】教【jiāo】师【shī】资格【gé】申【shēn】请人【rén】员【yuán】体检【jiǎn】标准》要求,请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根据自【zì】己的身体条件,对照最新【xīn】体检标准慎重报考。

第三十二条 新生入学【xué】后,学【xué】校【xiào】以教育部、卫生【shēng】部、中国【guó】残【cán】疾人联合会制定【dìng】的《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体检工作【zuò】指导意见【jiàn】》、《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shēng】学生入学身体检【jiǎn】查取消乙【yǐ】肝项目检测有【yǒu】关问题的通【tōng】知【zhī】》为依据,对新生身体【tǐ】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tǐ】检要【yào】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zhuān】业【yè】者,按有关【guān】学籍管理规定【dìng】办【bàn】理【lǐ】,予以转专【zhuān】业【yè】或取消【xiāo】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三【sān】条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qǔ】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bàn】理缴【jiǎo】交【jiāo】学费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sān】十【shí】四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nèi】,将对学生【shēng】进行政治、文化、健康等【děng】方面的复查。对在报【bào】名【míng】和考试过程中【zhōng】有弄虚【xū】作假或其他违纪【jì】违规行【háng】为者【zhě】,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tiáo】  本校收费标准【zhǔn】统一按【àn】广东省物价管理部门有关高校【xiào】收【shōu】费标准的政策【cè】文【wén】件规定执行【háng】。

1.学费标准:文史、财经、管理【lǐ】类【lèi】专业每【měi】生每学【xué】年4590元,理工、外【wài】语、体育类【lèi】专【zhuān】业每生每学年5190元,农学【xué】类【lèi】专业每生每学年4152元,艺术类专业(非理论【lùn】类)每【měi】生每学年10000元。

2.住宿费标【biāo】准:根【gēn】据不同的住宿【xiǔ】标准,每生每学年【nián】1300元【yuán】-1500元。

3.中外合作办学(学前教育专业【yè】)学【xué】费标准【zhǔn】:每生每学【xué】年55000元【yuán】。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六【liù】条 学校建立了【le】“奖【jiǎng】、贷、助、补、勤、免【miǎn】、减”学生【shēng】资助政【zhèng】策体系及新【xīn】生入学“绿色通道【dào】”。目前,设有国家奖【jiǎng】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优【yōu】秀学【xué】生【shēng】奖学金【jīn】、社会奖(助)学金、学校【xiào】专项奖学【xué】金【jīn】等多项奖(助)学【xué】金和校内勤【qín】工【gōng】助学等【děng】多项助学措施,以【yǐ】激励在【zài】校学生勤奋学习和【hé】帮助【zh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shùn】利完成学业。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七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2-2527803

传真号码:0752-2527803

电子邮箱:zsb@hz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hz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hzu.edu.cn

第三十八条 招生工作的监督与申诉

联系部门:纪检监察室

监督电话:0752-2529005

传真号码:0752-2527273

电子邮箱:jjs@hzu.edu.cn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sān】十【shí】九【jiǔ】条【tiáo】 本章程经学【xué】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查通过,适【shì】用于学校2024年【nián】夏季【jì】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tiáo】 本章程【chéng】由惠州学院授权惠州【zhōu】学院招生【shēng】办公室解释。本【běn】章程若【ruò】与【yǔ】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致【zhì】,则以国家和【hé】各省(区、市)的【de】规【guī】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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