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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9:37:46    发【fā】布: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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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电子科技大学2024年全日制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工作,保【bǎo】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háng】,切【qiē】实维护学校【xiào】和考【kǎo】生【shēng】的合【hé】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guó】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děng】教育法【fǎ】》等【děng】法律法【fǎ】规和教育部有关规【guī】定,结合学校实际【jì】,制【zhì】定本章【zhāng】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chēng】:桂林电【diàn】子【zǐ】科技【jì】大【dà】学,院校代码:10595。

第三条 学校为公【gōng】办、全日制普通高【gāo】等【děng】学校【xiào】,是国家工【gōng】业和信息化部与广西壮族【zú】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国家国防科【kē】技工业【yè】局【jú】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mín】政府共【gòng】建高校、国家“中【zhōng】西部高【gāo】校基础能力建设【shè】工程”入选【xuǎn】高校,培养包【bāo】括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高职(专科)在内的各类高级专门人才。

第四【sì】条 学校现有桂林市花江校【xiào】区【qū】、金鸡岭校区、六合【hé】路校区【qū】和北海市北海校【xiào】区。

第五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高考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xiào】成立【lì】由【yóu】校【xiào】领【lǐng】导和有关部门主要【yào】负责人组成的【de】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明确校党委【wěi】记和校【xiào】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招生工作副【fù】校长是【shì】直【zhí】接【jiē】责任人。招【zhāo】生工作【zuò】领导小组【zǔ】按【àn】照教育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政策规定,研【yán】究决定学校【xiào】招【zhāo】生【shēng】工作重大事项,领【lǐng】导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dì】七条 招生【shēng】办【bàn】公室为学校招生工作常设机构【gòu】,负责本科招生日常【cháng】工作【zuò】,主要职责为:执行有关【guān】招生【shēng】政策,制定招生【shēng】章【zhāng】程【chéng】,开【kāi】展招生宣传,编报分省分专业招生来【lái】源计划,组织实施【shī】录取工作,协调和处【chù】理录取工作中有关【guān】问题,组织对新生录取资格进行复查等。

第八条 学校【xiào】成立招生【shēng】监督【dū】小组,由学校纪【jì】委负责对招生录取工作进【jìn】行【háng】监督,接受【shòu】并处理有关【guān】举报投诉。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考试机【jī】构、学校招生【shēng】章【zhāng】程【chéng】、学【xué】校网站等向考生和社会公布,以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de】为准【zhǔn】。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学校【xiào】招生录取工作严【yán】格执行教育部、各【gè】省(自治区、直辖【xiá】市)的有【yǒu】关政策规定,坚【jiān】持公平【píng】、公正、公【gōng】开、择优录取的原【yuán】则【zé】。

第十一条 学【xué】校认可各省级招生考【kǎo】试机构根据教【jiāo】育【yù】部有关规定制定的【de】加分政【zhèng】策,但原则上考【kǎo】生【shēng】加【jiā】分分【fèn】值累计不得超过20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qū】、直【zhí】辖市【shì】)生源情况确定【dìng】调【diào】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shěng】份(批次),调档【dàng】比例原则上【shàng】控制在105% 以内;实行非【fēi】平行志愿投档的【de】省份(批次),调【diào】档比【bǐ】例原则上控制在【zài】120% 以内【nèi】。平行志愿的省份【fèn】(批次),若计划未完成则参加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统一安排的征集志愿录取;非平【píng】行志愿的省份(批次),学【xué】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yuàn】的考生【shēng】,在第一志愿生源【yuán】不足的【de】情况下,可接收【shōu】非【fēi】第【dì】一【yī】志愿的【de】考生。

第十三条 专业【yè】录取时实【shí】行“分数优先【xiān】”原【yuán】则,按考生投档分【fèn】(艺术类专业【yè】按考【kǎo】生投档综合【hé】分)从高到低进行录【lù】取【qǔ】,不【bú】设专【zhuān】业级【jí】差。当考生填报的【de】所有【yǒu】专业志愿都无法【fǎ】满足时【shí】,若【ruò】服从专业调【diào】剂,则在全部有专【zhuān】业志愿考【kǎo】生录取分档完毕后,再将所有未录取【qǔ】且服【fú】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排序【xù】调剂到其他符合专业录【lù】取要【yào】求且未录满的专业,不服从【cóng】调剂的,作退档【dàng】处理。

第【dì】十四条 若考【kǎo】生投【tóu】档【dàng】分相同,按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考生同分【fèn】排序规则执行。若按考【kǎo】生投档分和各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规定的考生同【tóng】分排序规【guī】则均相同【tóng】,则参考学生【shēng】综【zōng】合【hé】素【sù】质评价择优【yōu】录取。

第十五条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教【jiāo】育招生【shēng】考试中【zhōng】心有关文件规定,学校在内蒙古自【zì】治区实行“招生计划【huá】1:1范围【wéi】内按专业志【zhì】愿【yuàn】排队录取”的【de】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艺术类考生须【xū】参加生源地省级招生考【kǎo】试机构组织的相关专业【yè】统考或联【lián】考,艺术类专业【yè】录取时【shí】认可各省【shěng】级招生考试机构【gòu】相关专【zhuān】业统考或联考成绩为专【zhuān】业考试成绩,不再组织【zhī】校考。报考【kǎo】学【xué】校艺【yì】术【shù】类专【zhuān】业的考生【shēng】要【yào】求无【wú】色盲。报考学校表演专【zhuān】业【yè】的考生要求男生身高不低于184CM,女生身高不【bú】低【dī】于174CM,身体无明显疤痕、无纹身、无O/X腿型。

第十七条 高考改革省【shěng】份投档考生的选【xuǎn】考科目须【xū】符合学校专【zhuān】业选【xuǎn】考科目要求,各专【zhuān】业选考科目要求最终【zhōng】以各省【shěng】级【jí】招生考试机构【gòu】公布为准。

第十八条 报考少数民族预科【kē】班、边防军人子女【nǚ】预科【kē】班等类型的考生,按【àn】国家有关文件【jiàn】和学校的相应规定投档录取【qǔ】。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yè】外语教【jiāo】学中,主要采【cǎi】用英【yīng】语【yǔ】教学(外国语言文学类专【zhuān】业除外),建议【yì】非英语【yǔ】语种【zhǒng】考生在报考时【shí】慎重选择。报考英语【yǔ】专业【yè】的考生统考外语语种【zhǒng】限定为英语。

第二十条 各专业录取时对考生性别、应往届均无限制。

第二十【shí】一条 报考我校【xiào】考生须符【fú】合教育部文件【jiàn】规定的思想【xiǎng】政治品德【dé】考核要求。

第二十二条 录【lù】取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和卫生部、中国残疾【jí】人【rén】联【lián】合会颁布【bù】的《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bù】办【bàn】公厅关于普【pǔ】通高【gāo】等学【xué】校【xiào】招生学生入学身【shēn】体检查取消乙肝【gān】项【xiàng】目检测【cè】有关问题的通知》(教【jiāo】学厅〔2010〕2号【hào】)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dì】二十三条 录取【qǔ】结果由省级【jí】招【zhāo】生考试【shì】机构统一公布。学校的录取结果通过生源地省级招生考【kǎo】试【shì】机构审核【hé】后,将【jiāng】在【zài】学校【xiào】招【zhāo】生信息网和招生【shēng】办公众号上提供查询。

第五章  入学与录取资格复查

第二十四条 被学校录【lù】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时间【jiān】到校办理【lǐ】报到等手续【xù】。不能按时报【bào】到【dào】的新生,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qǐng】,经【jīng】同意方可延【yán】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de】新【xīn】生,视为【wéi】自【zì】行【háng】放弃入学资【zī】格。

第二十五条 新【xīn】生【shēng】入学【xué】三个月内,学校将根据【jù】教育部【bù】有关规定进行新生录取【qǔ】资【zī】格复查,凡不符合【hé】录取要求或弄【nòng】虚作假者,取消入学【xué】资【zī】格,并通报给生源【yuán】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中【zhōng】学,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入学【xué】报【bào】到后,艺术类专【zhuān】业等特殊类【lèi】型录【lù】取的【de】新生,应参加专业复测,复测不合【hé】格者【zhě】取消入【rù】学资格;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shēng】专项计划录【lù】取的新生【shēng】,复查【chá】报考资格,复查不合【hé】格者取消入学资【zī】格【gé】。

第二十【shí】七条【tiáo】 在校期间,一经发【fā】现并查实在【zài】高考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jiē】中弄虚作【zuò】假者,学校将【jiāng】依据国家相关法【fǎ】律【lǜ】法规【guī】进行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费标准

1.普通本科专业按学分收费

新生报到时,艺术类专业预收12000元/人【rén】/学【xué】年,其他专【zhuān】业【yè】预收6000元/人/学年【nián】。

2.应【yīng】用型本科专业:物流管理专业7000元【yuán】/人/学年,其他专业【yè】7500元/人【rén】/学年【nián】。

3.与印度国家信息【xī】技术学院(NIIT)校【xiào】企合【hé】作办学项目:网【wǎng】络工程专【zhuān】业12500元/生/学年。

4.边防【fáng】军【jun1】人子女预【yù】科班预科期间按学年收费【fèi】:8000元/人/学年,升入普通本科【kē】专业后按普通本【běn】科专业学【xué】费【fèi】标准收【shōu】费。

5.少数民族【zú】预科班【bān】预科期间按【àn】所在培养学校规定的学费标准收费,升入【rù】普通本【běn】科专业后【hòu】按普通【tōng】本【běn】科【kē】专业学费【fèi】标准收费。

第二十九条 住宿费标准

桂林校区:

(一)标准化公寓式宿舍9-21人间:1000-1550元/生.学年;

(二)标准化公寓式宿舍8人间:550-1000元/生.学年;

(三)套间式公寓2人间:2100元/生.学年。

北海校区:

(一)标准化公寓式宿舍4人间:1400元/生.学年;

(二)标准化公寓式宿舍8人间:1100元/生.学年;

住宿费按照实【shí】际住宿楼栋及房【fáng】型标【biāo】准收费。最终收费标【biāo】准按广西壮族自治【zhì】区发展与改革【gé】委员会【huì】核准的最【zuì】新收【shōu】费标准【zhǔn】执行。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遵循【xún】自愿和非【fēi】营利原则,依据《广西公办学校教【jiāo】育【yù】收【shōu】费项【xiàng】目清【qīng】单【dān】》内容及【jí】标【biāo】准执收,主要收费项【xiàng】目及收【shōu】费标【biāo】准:

(一)服务性收费:档案资料查证及翻【fān】译费【fèi】10元【yuán】/人次;借阅图【tú】书滞还费0.1元/册.天;学生【shēng】宿舍热水费38元/立方【fāng】米【mǐ】;网络服务费1.5元【yuán】/小时,30元/月;伙食费自愿【yuàn】入伙,据实结算;校医【yī】院诊疗费按自治区【qū】医【yī】疗服【fú】务价格【gé】收取。

(二【èr】)代【dài】收费:军训服装费119.6元/人【rén】(2023学年招【zhāo】标采购单【dān】价,仅供参【cān】考,按【àn】实【shí】际【jì】进价收取服装费);桂林校区体检费85元/人,北海校【xiào】区体检【jiǎn】费100元【yuán】/人(2023年【nián】收费【fèi】标准,仅供参考,按实际批复收【shōu】取【qǔ】体检【jiǎn】费);超定额【é】水电费,按照自治区水电价格收取;城镇【zhèn】居民基本医疗【liáo】保险费【fèi】380元/人(2023学年医保缴费标【biāo】准【zhǔn】,仅供参考,按政府部门实际参保标准收取)。

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详情可参阅我校收费公示信息。

第三十一条 以上各【gè】项收费最终【zhōng】以广西【xī】壮族自【zì】治区发【fā】展与改革委员会核【hé】准的最新收费标准【zhǔn】执【zhí】行。

第七章  奖励资助政策

第三【sān】十二条 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对品学兼优【yōu】的学生予【yǔ】以奖励。学校贯彻【chè】国家资助【zhù】政策,为【wéi】家庭经济困难学生【shēng】办理国家助学贷【dài】款业务,并提供【gòng】国【guó】家奖助学金、学费【fèi】减免、勤工【gōng】助学等【děng】、临时困难补助等多种资助办法【fǎ】,帮助家庭【tíng】经【jīng】济【jì】困难学生完成学【xué】业【yè】。

第八章  招生咨询与监督

第【dì】三十三条 针对学校全日【rì】制本科招生,学校面【miàn】向社会开通招生咨【zī】询【xún】服【fú】务。

招生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0773-2290010(兼传真)

咨询邮箱:zhaosheng@guet.edu.cn

学校网址:www.guet.edu.cn

招生网址:www.guet.edu.cn/zs/

通信地址:广西桂林市金鸡路1号(邮编541004)

第【dì】三十四条 学【xué】校【xiào】招生工作人【rén】员【yuán】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招生政策,遵守招生纪律,杜绝一切徇私舞弊行【háng】为【wéi】,并接受社会监督【dū】。

监督举报方式:

举报邮箱:jub@guet.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shí】五条 学校NIIT项【xiàng】目、第二【èr】学士学位、普【pǔ】通专升本等类型招生简【jiǎn】章请登录学校招生信【xìn】息【xī】网【wǎng】查询。

第三十六条【tiáo】 学校没有委托【tuō】任何中介【jiè】机构【gòu】或个人进行招生【shēng】录取工作【zuò】,不【bú】收【shōu】取与招生录取挂钩【gōu】的任何费用【yòng】。学校没有提供【gòng】任何有【yǒu】偿【cháng】招生咨询等活动,对以学校名义【yì】进行非法招【zhāo】生宣【xuān】传等活动的中【zhōng】介机构或个人,学校【xiào】将依法【fǎ】追究其责任。

第三【sān】十七条 本章程【chéng】公【gōng】布后,若与【yǔ】教育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不【bú】一【yī】致,最终【zhōng】以教育部和有关省(自【zì】治区【qū】、直辖市)的相【xiàng】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bā】条【tiáo】 本章程由桂林【lín】电子科技大【dà】学招生办公室负责【zé】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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