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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石河子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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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石河子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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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大学2024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本科招生工作顺利【lì】进行【háng】,切实【shí】维护学校和考【kǎo】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教育法》、《中华【huá】人民【mín】共和国【guó】高【gāo】等教育法》等【děng】相关法律和教【jiāo】育部有【yǒu】关规【guī】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kuàng】,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xiào】名称【chēng】:石河子大学(SHIHEZI UNIVERSITY),学校标【biāo】识码:4165010759。

学校地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221号,邮编:832003。

第三条 石河子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现【xiàn】有经济学、法【fǎ】学、教育学【xué】、文学、历史学【xué】、理学、工学、农学、医【yī】学【xué】、管理学、艺术学11大学科门类,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dì】四条【tiáo】 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shì】学位授【shòu】予权【quán】。学生修满【mǎn】规定学分后,毕业时颁发石河子大学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石河子大学学位证

第五条 学校招生【shēng】工作坚持“公平竞争【zhēng】、公正选【xuǎn】拔、公开透明”的【de】原则,按照各省【shěng】(自治区、直辖市【shì】)招生主管部门确定的【de】录取分数线,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六条 学【xué】校【xiào】招生【shēng】工作接受纪委监察部门、考生【shēng】、家长、媒体【tǐ】以及社会各【gè】界的监【jiān】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dì】七条 学校成立由校领导【dǎo】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zuò】领导小组。招生工作【zuò】领【lǐng】导小组【zǔ】是本科招【zhāo】生工作的【de】领导与决策机构,全面【miàn】领导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gōng】作,负【fù】责制定【dìng】招生政策,审【shěn】定【dìng】招生【shēng】章程、录取规则、分省分专业招生【shēng】计划、特殊类型招生录【lù】取【qǔ】结果【guǒ】等,并【bìng】对本科招生工作重大【dà】事项做出决策。

第八条 在招生工作【zuò】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吸纳各学院主管教【jiāo】学、学生工作的院领导【dǎo】以及教师代【dài】表、学【xué】生代表和校友【yǒu】代【dài】表【biǎo】,成立石河子【zǐ】大【dà】学招生工作【zuò】委员会【huì】。招生【shēng】工作委员【yuán】会是【shì】招【zhāo】生工作的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xiǎo】组提供决策【cè】咨询和指【zhǐ】导【dǎo】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参与普【pǔ】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九条 石【shí】河子大学招生办公室【shì】是招生工【gōng】作【zuò】的常设机构,在校【xiào】党委的领【lǐng】导,学校【xiào】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zhǐ】导【dǎo】下,具体负【fù】责普通本科招生【shēng】的【de】日常工作。

第十【shí】条 学【xué】校设立招生工【gōng】作监督办公室,监督办公室设在校纪委机【jī】关(监察专【zhuān】员办公室【shì】),对招生工作【zuò】实施全【quán】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以优化生【shēng】源【yuán】结构、促进区域协调【diào】发展为原【yuán】则,根【gēn】据本校人才【cái】培养、办学条件【jiàn】等实【shí】际【jì】情况【kuàng】,统筹【chóu】考虑【lǜ】各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生源数【shù】、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及历年计划编制和执行【háng】情【qíng】况【kuàng】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shēng】计划,最终以报【bào】教【jiāo】育【yù】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zhāo】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èr】条【tiáo】 学校预【yù】留少量计划,用于均衡【héng】各省【shěng】(自【zì】治区、直辖【xiá】市)生源质量。预留计划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yù】留计划使用【yòng】时,坚持质量【liàng】优先、公开【kāi】透明的原则【zé】,主要投放到【dào】报考石【shí】河子【zǐ】大学优质生源集中的【de】省份。

第十三条 学校执【zhí】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fù】责【zé】,招办监【jiān】督【dū】”的录取【qǔ】体【tǐ】制,由【yóu】各【g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yī】组织录取。

第十四【sì】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自治区【qū】、直辖市【shì】)的招生【shēng】计【jì】划和【hé】生源情【qíng】况确定调档【dàng】比例,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20%,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不超过105%。

第十五【wǔ】条 学校原【yuán】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guān】政策性加分,按【àn】照加分后的【de】投档成绩进行【háng】录取和【hé】专【zhuān】业安排。

第十六条 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gé】的省份,考生选考科目须符合学校招生专业在该省份公布的相关要【yào】求【qiú】。投档【dàng】规【guī】则按各省(自治【zhì】区、直【zhí】辖市)确定的相关【guān】政策执行。

第【dì】十【shí】七条【tiáo】 专业录取【qǔ】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gāo】分到低分【fèn】排序,按【àn】照【zhào】考生填【tián】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yī】次录取【qǔ】。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rú】果服从专【zhuān】业调剂,由【yóu】学校按照【zhào】考生高考【kǎo】分【fèn】数从高【gāo】到低调剂【jì】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zhí】至录取额满。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八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按各省(自【zì】治区、直辖市)确定的【de】同分排【pái】序细【xì】则进行【háng】录取,若相关批【pī】次无同分排序原则,高考【kǎo】综合改革省【shěng】份,依次按【àn】照【zhào】语【yǔ】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传统【tǒng】高考省份【fèn】理工类依次【cì】按照实考总【zǒng】分、数学和英语单科成绩排序【xù】;文史类考生【shēng】依次按【àn】照实【shí】考总分、语文和【hé】英语单科成绩【jì】排【pái】序。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采【cǎi】用【yòng】各省(自治【zhì】区、直辖市)专业统考【kǎo】成绩【jì】。对高【gāo】考文化【huà】课成绩和省级【jí】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yuán】所在【zài】省(区、市)相应【yīng】批次类型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加【jiā】分【fèn】)的【de】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cóng】高【gāo】到【dào】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jì】算方法以生源所【suǒ】在省【shěng】(区、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zhǔn】。

第二十条 运动训练专业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实行提前单独招生。根据考生当年考试情况,按文化课考试和体育专项考试综合成绩择优录取。

体育【yù】教育专业【yè】的录取【qǔ】,对文化课考试总分【fèn】达到【dào】所在省(自治区、直【zhí】辖市)分数线的考生【shēng】,按专【zhuān】业【yè】考试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tóng】时按文化课成绩从高到低【dī】择优录【lù】取。

第二十一条 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

第二【èr】十二条  建筑学【xué】专业要【yào】求学生具备一定【dìng】的美术基【jī】础【chǔ】,学【xué】生进校后学校将组织相关【guān】测试,测试成【chéng】绩不能满足专业学习需求者,根据其高考成绩调整到录取分数相当的专业就读。

第二十三【sān】条  软【ruǎn】件工【gōng】程【chéng】(NIIT班)为【wéi】校【xiào】企【qǐ】合作办学【xué】项目【mù】。软件【jiàn】工程(NIIT班)专业学生修满规定【dìng】的课程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学位【wèi】授予条件【jiàn】者,可获得【dé】石河子大【dà】学本【běn】科【kē】毕业【yè】证书、学士学位证【zhèng】书;完成NIIT课程并通过NIIT软件工程师国际【jì】认证考试后,可获得【dé】NIIT软件工程师(DNIIT)国【guó】际认证证书。

软件工程【chéng】(NIIT班)只录取【qǔ】有该专业志愿的考【kǎo】生。高考【kǎo】外语【yǔ】语【yǔ】种非英语【yǔ】的考生请慎重报考。被软件工程(NIIT班)录取的【de】学生,入学后【hòu】不【bú】允许【xǔ】转专业。

第二十【shí】四条 各【gè】专业(类)考生健康【kāng】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bù】、卫生部【bù】、中【zhōng】国残疾【jí】人联【lián】合【hé】会颁布的《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shēng】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xué】〔2003〕3号)和《教育部【bù】办公厅 卫生【shēng】部办【bàn】公厅关于普【pǔ】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shēng】入学身体检查取【qǔ】消乙肝项【xiàng】目【mù】检测有关问题的【de】通知》(教学【xué】厅〔2010〕2号【hào】)的【de】有关【guān】规定执行。对于学【xué】校部分未在【zài】《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体检工【gōng】作指导意见》规定专业目录内的材料科学与【yǔ】工程【chéng】、葡萄与葡萄【táo】酒【jiǔ】工程、智慧农业等【děng】专业,考【kǎo】生体检健康状况要求【qiú】参【cān】照《普【pǔ】通【tōng】高等学【xué】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第二条【tiáo】第1款和第2款【kuǎn】执行【háng】,即轻度色觉【jiào】异常(俗称色【sè】弱)、色觉异常【cháng】Ⅱ度(俗称色盲)者【zhě】以【yǐ】上专业不能录取,请有关考生谨【jǐn】慎报考。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xué】校统一进【jìn】行【háng】新生【shēng】复查工【gōng】作。凡复查不【bú】合【hé】格者,将按照有【yǒu】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xiāo】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xiào】按照国【guó】家规定【dìng】,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zhǎn】和【hé】改革委员【yuán】会批准,实行学分制收【shōu】费:采取学年学费与学分学费相结合的办法收取学费。

学年学费由学校每学年按原专业学费标准收取。学年学费标准为:

本科:理工【gōng】类农科专业3000元【yuán】/年;理工【gōng】类【lèi】其它专业3500元/年;文科类专业3100元/年;财经类专【zhuān】业3200元【yuán】/年;体育类专业3300元/年(运【yùn】动训练专业4500元/年);外【wài】语类专业3800元/年;医学类专业4000元/年;艺【yì】术类专业6000元/年【nián】;软件【jiàn】工【gōng】程【chéng】(NIIT)12000元【yuán】/年。

学分学费是【shì】指在专【zhuān】业人才培【péi】养方案【àn】规【guī】定的学分外,按学生辅修或【huò】重修重【chóng】考的学分数收取的费用。学分学【xué】费实行“先选课【kè】后缴费”原则,根【gēn】据【jù】选课结【jié】果按【àn】课程学分收【shōu】取学分学费。

住宿费:800元/年(6人间)、1000元/年(4人间【jiān】)(如学校住宿条件发生变化【huà】,由学校统【tǒng】筹安排【pái】,住宿费根【gēn】据变化【huà】后的标准执行【háng】)。

如国家调整本年度收费标准,学校将按照新规定收取。

第【dì】二十七条【tiáo】 学校已建立了以绿色通道【dào】为先导,国家助学【xué】贷款为主体,国家奖助学金为主渠【qú】道,校内奖学金、特困补助、勤【qín】工助学、社【shè】会资【zī】助为补充的奖、贷、助、补、减【jiǎn】为一体的资助体【tǐ】系,为全面解【jiě】决贫困【kùn】生的【de】求学【xué】问【wèn】题提供可靠【kào】保障【zhàng】。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委【wěi】托【tuō】任何中介【jiè】机【jī】构或【huò】个人参与或介入招【zhāo】生工作。

石河子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3-2092827;   传真【zhēn】:0993-2057933

石河子大学招生网网址:zsb.shzu.edu.cn

电子信箱:zsb@shzu.edu.cn

监督举报电话:0993-2054136

第二十九条 因各省级招【zhāo】生委员会【huì】制定的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shì】)范围内【nèi】的招生政【zhèng】策各有【yǒu】不同,学校在当【dāng】地执行的【de】招生政策均以【yǐ】所在【zài】省(自【zì】治区、直辖市)公【gōng】布的招生章程内容为准。对于各【gè】种【zhǒng】媒体【tǐ】平台节【jiē】选公布的学校招生章程,如内容理解有误,以学校【xiào】公布的完【wán】整的招生章程【chéng】为准。

第三十条 学校以往【wǎng】有【yǒu】关招生工作的要【yào】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xiàng】冲突,以【yǐ】本章程【chéng】为准,原政策、规定【dìng】即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石河子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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