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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广东东软学院录取规则及投档比例

更新:2024-9-21 15:55:43    发【fā】布:大学生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广东东软学院录取规则及投档比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广东东软学院录取规则【zé】,主要包【bāo】含投档比例、专【zhuān】业分配、调剂【jì】规则、身体要求【qiú】等信息,以下是详细【xì】内容,供大家参考,如【rú】有【yǒu】变动,以学校【xiào】最新公布的信息为【wéi】准。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tiáo】  学校遵循教【jiāo】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zé】、招办【bàn】监督”的录取【qǔ】体【tǐ】制,严格【gé】遵守教育【yù】部、省(区、市)招生办公【gōng】室的【de】有关【guān】招生录取政策和【hé】规定,本着公开【kāi】、公平、公【gōng】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dì】十七条  在【zài】省(区、市【shì】)招【zhāo】生委员【yuán】会按照普通类(历史类【lèi】、物理类【lèi】)、美【měi】术【shù】与设计类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dì】十【shí】八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专科层次院校及【jí】专业,计入高考总【zǒng】成绩【jì】的3门普通高【gāo】中学【xué】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mén】普通【tōng】高中学业水【shuǐ】平合格【gé】性考试科【kē】目须合【hé】格。具体【tǐ】要求以广东【dōng】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d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pǐn】德考核和身体【tǐ】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tóng】批【pī】录取最【zuì】低分【fèn】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情【qíng】况下【xià】,依据考生【shēng】成绩、专业志愿【yuàn】,以及学校录取原则【zé】择优录【lù】取。

第二十一【yī】条  普通【tōng】类(历史类、物【wù】理类)专【zhuān】业分档时,根据各【gè】省(区【qū】、市)投【tóu】档规则出档后,实【shí】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zé】,根据考生【shēng】填报专【zhuān】业【yè】志【zhì】愿顺序,按【àn】考生投档总【zǒng】分排【pái】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lù】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lù】取【qǔ】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chǔ】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同分【fèn】点处【chù】理【lǐ】办法:按各省(区、市)投档【dàng】规则出档后,考生投档总分相【xiàng】同时,按该省份有【yǒu】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美术与【yǔ】设计【jì】类统考专业分【fèn】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zé】出档【dàng】后【hòu】,在考【kǎo】生【shēng】符【fú】合【hé】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gēn】据考生所填报专业【yè】志愿顺序【xù】,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wèi】情况从高到【dào】低录取。考生投档【dàng】总【zǒng】分相同时【shí】,按照考生【shēng】排位择优录【lù】取。当考【kǎo】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lù】取修习相关专业基础【chǔ】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pái】位分的省(区、市【shì】)同分点处理办法:按各【gè】省(区、市)投【tóu】档【dàng】规则【zé】出档后,考生投档总分相【xiàng】同时,按【àn】该省份有关规【guī】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shēng】所【suǒ】填【tián】报的所有专业【yè】志愿均未被录【lù】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dàng】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同【tóng】一院【yuàn】校【xiào】专业【yè】组内计划有空额且符【fú】合相【xiàng】关专业要求【qiú】的【de】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jì】的,作退档【dàng】处理。

在【zài】非新高考改【gǎi】革省份,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zhuān】业志【zhì】愿均【jun1】未被录取时,若【ruò】服从【cóng】专【zhuān】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zǒng】分从高到低调剂【jì】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yè】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或【huò】服从调【diào】剂但是不符【fú】合计【jì】划【huá】有空【kōng】额【é】专业相关要【yào】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dì】二十四条【tiáo】  学校公共外【wài】语教学【xué】为【wéi】英【yīng】语、日【rì】语,非英语、日语语种考生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huò】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有【yǒu】关规【guī】定执【zhí】行。

第【dì】二十六条  在【zài】其【qí】他省份的录【lù】取规则,学校执行考生所在【zài】省(区、市)招生考试主管机构关于录取的有关【guān】规定【dìng】和【hé】相关政【zhèng】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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