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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东东软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5:53:36    发【fā】布:大学生必【bì】备网      纠错

2024年广东东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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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软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切【qiē】实【shí】维护学校和考【kǎo】生的合法权益,依【yī】据《中华人【rén】民【mín】共和国教育【yù】法》《中【zhōng】华人民共【gòng】和国高等教【jiāo】育法》以及【jí】教【jiāo】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shēng】委员会有关规定【dìng】,结合广东东软学【xué】院招生【shēng】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gōng】正选拔【bá】、公开透明,坚【jiān】持德智体【tǐ】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jià】、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shòu】学校纪【jì】检监【jiān】察【chá】部门【mén】、考生、家长【zhǎng】以及社会各界【jiè】的监【jiān】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东东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2574

第【dì】五条  学【xué】校地址:广东【dōng】省佛山市南海【hǎi】软件科技园(南【nán】海大学城【chéng】)

邮政编码:528225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jié】)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在【zài】规定【dìng】年限内【nèi】达到【dào】所在【zài】专业毕(结)业【yè】要求者,颁发广东东软学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校领【lǐng】导和相关【guān】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jiāo】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chéng】的招生委员【yuán】会,全面贯彻【chè】执【zhí】行教【jiāo】育【yù】部和广东【dōng】省招生委员会有关【guān】普通高校考试招【zhāo】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xiào】招【zhāo】生【shēng】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mó】和调整专【zhuān】业招生计划,组【zǔ】织管理招生工【gōng】作【zuò】的具体实施,协【xié】调处理【lǐ】招生工作中【zhōng】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工作部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de】执行机构,其【qí】主要职责是【shì】根据【jù】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zhì】招生计划【huá】,组【zǔ】织招【zhāo】生宣传和【hé】录取【qǔ】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shēng】工作人员必须严【yán】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命【mìng】题【tí】的规【guī】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chá】部【bù】门和社会的监督【dū】。

第十三条  学校【xiào】设立由【yóu】学校【xiào】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shì】招【zhāo】生监察【chá】小组,对【duì】招【zhāo】生工【gōng】作全过【guò】程实【shí】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kǎo】生和社会的信访【fǎng】、申【shēn】诉【sù】、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tiáo】  学校夏季普通高考录【lù】取【qǔ】批次为本科批、专【zhuān】科批。

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qiú】均【jun1】以【yǐ】生源【yuán】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xiào】遵循教育部规【guī】定的“学【xué】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gé】遵守教【jiāo】育部、省(区、市)招生办公【gōng】室的有【yǒu】关招生录【lù】取政策和规定,本【běn】着公【gōng】开、公平、公正的原则【zé】,以考生【shēng】高考成绩为基【jī】本依【yī】据【jù】,综合【hé】衡【héng】量德智【zhì】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dì】十七条【tiáo】  在省(区、市【shì】)招生委【wěi】员会按照普通类(历【lì】史类、物理类)、美术【shù】与设计类分别【bié】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  在广【guǎng】东省报【bào】考本【běn】专科层【céng】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gāo】考总成绩【jì】的3门普通高【gāo】中学业水平选【xuǎn】择性考试科目对应【yīng】的3门普【pǔ】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shì】科目【mù】须合格。具体【tǐ】要求【qiú】以【yǐ】广东省当年【nián】招生录取工【gōng】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kāng】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lù】取最低【dī】分数【shù】线【xiàn】,符【fú】合【hé】学校提档要求的情况下【xià】,依据考生成【chéng】绩、专业志愿【yuàn】,以及【jí】学校【xiào】录取原则择优【yōu】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tōng】类(历史类、物理类【lèi】)专业分档时,根据【jù】各省(区、市)投档【dàng】规【guī】则出【chū】档后【hòu】,实【shí】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xù】,按【àn】考生【shēng】投档总分【fèn】排位【wèi】情况从高【gāo】到低【dī】排序录取。考生【shēng】投【tóu】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xiān】录取已【yǐ】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shěng】(区、市)同分点【diǎn】处【chù】理办法:按各省(区、市【shì】)投档规则出档后,考生投档总分【fèn】相同【tóng】时,按该省【shěng】份有关规定执行【háng】。

第二十二条  美【měi】术与设计【jì】类统【tǒng】考【kǎo】专【zhuān】业分档时,根【gēn】据【jù】各省【shěng】(区、市)投档规则出档【dàng】后,在考生符合专业要求的基础【chǔ】上【shàng】,实行“专业志愿【yuàn】优先”原则【zé】,根据考生所填报【bào】专业志愿顺序【xù】,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从【cóng】高到低录取。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zhào】考生排位择优录【lù】取。当考【kǎo】生排【pái】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习相【xiàng】关【guān】专业基【jī】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在无排【pái】位或排位分的【de】省【shěng】(区、市【shì】)同【tóng】分点【diǎn】处理办【bàn】法:按各【gè】省(区、市)投档【dàng】规则出档后,考生投档总分相同时,按该省份有关【guān】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sān】条  考【kǎo】生所填【tián】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jun1】未被录取时,若服【fú】从【cóng】专【zhuān】业调剂,按考生投【tóu】档总分从高【gāo】到低调剂【jì】到同一【yī】院校专业组内计【jì】划【huá】有空额且符【fú】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dàng】处【chù】理【lǐ】。

在非新【xīn】高考【kǎo】改革【gé】省【shěng】份,考生所填【tián】报的所有专业【yè】志愿均未被录取时【shí】,若【ruò】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shēng】投档总分从【cóng】高到低调【diào】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hé】相关专业要求的专【zhuān】业【yè】录取;考生不【bú】服从调【diào】剂【jì】的【de】,或服从调剂但是不符合计划有空额专业相关要【yào】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sì】条  学校公【gōng】共外语教【jiāo】学为英语、日语,非英语、日语语种考生需【xū】慎重【chóng】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yǒu】关【guān】加分或照【zhào】顾录取政策,按各省(区、市【shì】)有关【guān】规【guī】定执行。

第二【èr】十六【liù】条【tiáo】  在其他省份的录取规则,学校执【zhí】行考生所【suǒ】在省(区、市)招【zhāo】生【shēng】考试主【zhǔ】管机构关于录取的有关规定和相关【guān】政策。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七条  学【xué】校录取【qǔ】考生的【de】体检【jiǎn】标准按照【zhào】教育【yù】部、卫生部、中【zhōng】国残疾人联合会【huì】颁布的《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体检工【gōng】作指【zhǐ】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shēng】部办公厅关于【yú】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xué】身体【tǐ】检【jiǎn】查取消乙肝项目【mù】检测有关【guān】问【wèn】题的通知》(教【jiāo】学〔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gòu】自理,符【fú】合所报专业【yè】要求,且【qiě】高【gāo】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yǔ】以正常录取。

学校招【zhāo】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zhì】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shì】)招生办公室公【gōng】布【bù】的招【zhāo】生专业【yè】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xué】后,学校以【yǐ】教育部【bù】、卫生部、中国残疾【jí】人联合会制定的【de】《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生【shēng】体检【jiǎn】工作指【zhǐ】导意见》、《教育部【bù】办公厅 卫【wèi】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rù】学【xué】身体【tǐ】检【jiǎn】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cè】有关问题【tí】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shēn】体健【jiàn】康状况进行复【fù】查,对经复【fù】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dú】已录取专业者,按【àn】有关学【xué】籍管理规定办【bàn】理,予以转【zhuǎn】专业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tiáo】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zài】规定时间内办【bàn】理缴【jiǎo】交【jiāo】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dì】三十条  新生入【rù】学【xué】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háng】政治【zhì】、文化、健康等方面的复【fù】查。对在【zài】报名和【hé】考试过【guò】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wéi】纪违【wéi】规行为者,将按规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学【xué】校收费【fèi】标【biāo】准【zhǔn】按《广东省发展改【gǎi】革【gé】委 广东省教育【yù】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gāo】校和民办中【zhōng】职学【xué】校收费备案以及【jí】住宿【xiǔ】费【fèi】核准有关【guān】问题的通知》(粤【yuè】发【fā】改价格〔2016〕657号)的【de】有关要求执行。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收费【fèi】标【biāo】准按《广【guǎng】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jiāo】育厅 广东省财政【zhèng】厅关于高等【děng】教育【yù】中外合【hé】作【zuò】办学【xué】收费管理的【de】办法》(粤发改【gǎi】规[2018]7号)的有关要求制定执行【háng】。

住宿费和各专业学费,详见学校官方网站。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èr】条  国家【jiā】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jīn】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shěng】教育厅和【hé】学校【xiào】相关【guān】规定【dìng】执【zhí】行。国家设立“国家奖【jiǎng】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jīn】”。本校设立【lì】“华天奖学金【jīn】”“东【dōng】软教育奖学金【jīn】”“家庭经【jīng】济困【kùn】难大学新生专项资助”。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xún】电话:(0757)86684502、86684503、86684508

传    真:(0757)86684612

电子邮箱:zjb@nuit.edu.cn

学校官【guān】方网【wǎng】址:https://www.nuit.edu.cn/zsxxw

第三十四条  学【xué】校纪委办公室负【fù】责监察、监【jiān】督学【xué】校招【zhāo】生工作,并【bìng】接受相关申【shēn】诉。

联 系 人:陈泽楷

监督电话:(0757)86684372

传    真【zhēn】:(0757)86684612

电子邮箱:jjjc@unit.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shí】五条  本【běn】章程经学校审查【chá】通过,适用于2024年夏季普【pǔ】通高考招生工作,自公布【bù】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zhāng】程【chéng】由广东东软学院授权广东东软学院招【zhāo】生就业工作部【bù】解释。本章【zhāng】程若与【yǔ】国家和【hé】各省【shěng】(区、市)的【de】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gè】省(区、市)的规定【dìng】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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