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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遂宁能源职业学院单招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23:05:39    发布:大学生【shēng】必备网      纠错

2024年遂宁能源职业学院单招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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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能源职业学院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dì】一条 根据《中【zhōng】华人【rén】民共【gòng】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gòng】和国高等教育法【fǎ】》《中华【huá】人民共和【hé】国职业教育法》以及【jí】教育部【bù】有关规定、贯彻四川省2024年高等职业教育单独考试招生(以下简称高职单招)工作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遂宁能【néng】源职业学院;国标代码【mǎ】:14834;在【zài】川【chuān】招生代码:5885  主管部门:四川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层次:专科(高职);办学类型:民办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遂宁能源职业学院

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毕业证书

第五条 办学地点: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科创西路9号。

第六条 学校高职单【dān】招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gōng】开原则,健全【quán】自【zì】我约【yuē】束、社会监督机制【zhì】,强化招考行为规范,严【yán】格实施招生“阳光工【gōng】程”。

第七条【tiáo】 学校成立高职单招工作领【lǐng】导小组,负责全面贯【guàn】彻落实四川省【shěng】招考委、四【sì】川省教育厅高【gāo】职单招的相关政策、办【bàn】法及要求【qiú】,研【yán】究制定【dìng】学校高职单招工作方案,执行【háng】有【yǒu】关招生工作的决【jué】定。

第八条 学校【xiào】成立由【yóu】纪检【jiǎn】监【jiān】察部门负责人【rén】为组长的纪检监督小组,全程监督高职【zhí】单招录【lù】取【qǔ】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学校的【de】高职单招计划包括【kuò】普高类和【hé】中职类【lèi】,招生【shēng】专业及计划以省教育考【kǎo】试院公布为准。

第四章 录取

第十【shí】条 高【gāo】职单招录【lù】取工【gōng】作【zuò】在四川省教育【yù】考试院统一【yī】组【zǔ】织下进行,执行“学校负责【zé】、招办监督”的录取原则。

第【dì】十一条 学校认可四川省规定加分政策,依【yī】据加【jiā】分【fèn】以后形成的【de】投档成绩进【jìn】行录取。

第十二条  对进档考【kǎo】生【shēng】的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的【de】原则,从高分到低分【fèn】进行录【lù】取【qǔ】,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投【tóu】档成绩相同【tóng】时【shí】,按四【sì】川省确定的高职【zhí】单招同分【fèn】排序【xù】规则【zé】进行录取。

第十三条 录取专【zhuān】业时,考生所【suǒ】报专业志愿无【wú】法满足时,对服从专业调【diào】剂者,从【cóng】高分到【dào】低分【fèn】调剂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cóng】专【zhuān】业调【diào】剂【jì】者,作退档处理【lǐ】。

第十四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kāng】状况的要求【qiú】,执行《普通高等【děng】学【xué】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五条 拟申【shēn】请放弃录取资格的【de】考生【shēng】,须在2024年【nián】4月12日12:00前,将考生本人及家长签【qiān】字【zì】的【de】放弃录【lù】取申请书和考生身份【fèn】证(电子版【bǎn】扫描件)发送【sòng】至我校招生就业处官方邮箱【xiāng】:snnyzyxyzsjy@163.com,逾期不再【zài】接【jiē】受放弃【qì】录取申【shēn】请。所【suǒ】有考【kǎo】生被正式录取后不得换录,也不能参【cān】加普通高考或对口招生考试。

第【dì】十六条【tiáo】 按【àn】照《四【sì】川省【shěng】高等教育招【zhāo】生考试委员会 四川省教育厅关【guān】于印【yìn】发<四川省【shěng】2024年高等职业【yè】教育单独考试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招考委〔2023〕67号)文件【jiàn】规定,我校【xiào】2024年高职【zhí】单招招收保送【sòng】及免试生,且申请考生【shēng】须符合【hé】我校2024年高职单招招生专业及【jí】专业类别要求。

第五章 收费办法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zhù】宿【xiǔ】费标准严【yán】格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教育【yù】厅、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有关政策执行。服务性收【shōu】费【fèi】和代收费按照规【guī】定的项目【mù】,坚【jiān】持【chí】学生自愿、不得营【yíng】利的原则【zé】收取。

第十八条【tiáo】 学生的【de】国【guó】家教育资助项目【mù】和资助标准严格【gé】按【àn】照【zhào】教育部、财【cái】政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部【bù】门有关政策执【zhí】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考生被【bèi】录取【qǔ】后,持录取通知书,按我【wǒ】校【xiào】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lǐ】入学手续。未【wèi】经请假或请假逾【yú】期【qī】者,除因不可【kě】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zì】愿放【fàng】弃入学资格【gé】。新生入校后【hòu】,学校统一进行新生复【fù】查工【gōng】作【zuò】。凡复【fù】查不【bú】合【hé】格的新【xīn】生,将按【àn】照有关招生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学校招生部门的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科创西路9号

邮政编码:629018

招【zhāo】生咨询电话【huà】:0825-2213666  0825-2215666

学校网址:www.snvce.edu.cn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