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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0 15:51:28    发【fā】布:大【dà】学生必备网【wǎng】      纠错

2024年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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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生工作的顺【shùn】利进行【háng】,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依【yī】法维【wéi】护【hù】学院和考生的权益【yì】,根据《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hé】国高等【děng】教育法》、教育部及河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华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

校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南环东道99号(丰润校区);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安顺街26号(路南校区)。

第三条 华北【běi】理工【gōng】大【dà】学轻工学院【yuàn】(如【rú】在【zài】2024年转设,按照教育部批示的各项【xiàng】内容执行【háng】)是经河北省政府【fǔ】批准国【guó】家教育部确认,工、理、经、管、文、法、教、艺多【duō】学科协调发【fā】展的全【quán】日制普通本科院校。现【xiàn】开【kāi】设67个【gè】本科专业,19个专科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yuàn】成立招【zhāo】生【shēng】委员会,负【fù】责制【zhì】定招生政【zhèng】策,研究决定招生工作重大【dà】事宜。

第【dì】五条【tiáo】 招生【shēng】办公室作为【wéi】学院招生委员【yuán】会下设机构,贯彻【chè】执行国【guó】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tǐ】负责学院招生【shēng】工作组织实施。

第三章 监督机构

第六条【tiáo】 为了【le】贯彻“公平”、“公正”、“公开”的【de】原则,切实保障考生【shēng】合法权【quán】益,学【xué】院成【chéng】立招生监察工作领导小组【zǔ】,负【fù】责【zé】监察招【zhāo】生工作,接受社会监督【dū】。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七条 学院录取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

第八条 对于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院按平行志愿政策录取;对于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或批次,学院优【yōu】先录取第一【yī】志愿为华北理工大【dà】学轻工【gōng】学【xué】院【yuàn】的考生,在第一志【zhì】愿【yuàn】生源不足的情况【kuàng】下,再考【kǎo】虑【lǜ】其【qí】他志【zhì】愿考生。

第九条 我【wǒ】院认可各【gè】省投档规则,按照教育部调档比例要求,学院根据各生源省(直辖市)招生计划数,结合生【shēng】源【yuán】分【fèn】布【bù】情况【kuàng】,与省级招办协【xié】商【shāng】确定调档比【bǐ】例。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按投档分【fèn】数从高分到低分【fèn】排序录取【qǔ】;投档【dàng】分数相同时,按语【yǔ】文【wén】、数学【xué】、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xù】。

(二)艺术类专业录取规则

考生的文化成绩和艺术专业成【chéng】绩需【xū】要达到【dào】本省相应批次【cì】、科类【lèi】最低录【lù】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本省相关招生要求。

艺术【shù】类专业招生,我院认【rèn】可各省艺术类【lèi】专【zhuān】业【yè】统考成绩;认可各【gè】省【shěng】投档规则【zé】;在已【yǐ】投档范围内按照“分数优先【xiān】、遵循志愿”的原【yuán】则,依据各【gè】省艺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录取【qǔ】;艺术类专业统【tǒng】考成绩相同时,同分考【kǎo】生依次比较【jiào】高考【kǎo】文化总成绩、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wài】语成【chéng】绩【jì】择优录取。

(三)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考生的文化成绩和【hé】专【zhuān】业成绩需要达【dá】到本省【shěng】相【xiàng】应批次、科类最低【dī】录取【qǔ】控制分数线【xiàn】,并符合相关招生要求。对进档考生按照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pái】序【xù】录【lù】取;专业成绩相同时【shí】按文化【huà】总成【chéng】绩排序,文【wén】化总成绩相同时按语【yǔ】文、数学【xué】、外语单科成绩依【yī】次排序。

第十条【tiáo】 学院对符合省【shěng】照【zhào】顾条件的加分或降分投【tóu】档考【kǎo】生,依据考【kǎo】生【shēng】所在省招生委员会相关【guān】政策执行【háng】。即提档【dàng】及【jí】分专业时,学院承认符合政策的加分。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xué】后,可按照《华【huá】北理工大学轻工学院转专业实【shí】施办法》调【diào】整专业。

第五章 考生类别、各专业录取要求、学费及学历证书

第十二条 2024年学院全日【rì】制普通高等教【jiāo】育面向全【quán】国25个省(市、自治区)招【zhāo】生【shēng】,具体分省【shěng】分专业【yè】招生计划和录取批【pī】次安排以各【gè】省(市、自治区【qū】)招生【shēng】办公室(考试院)公布为准。

第【dì】十三条 2024年学院招生【shēng】对象为:取得2024年【nián】普通高考报【bào】名资【zī】格的考生(含参加【jiā】河北省2024年单【dān】独考试考【kǎo】生)。

第十四条 学院所有专业【yè】(类【lèi】)招生对男女比例没有限【xiàn】制,英语和商务【wù】英语专【zhuān】业【yè】要求考【kǎo】生的外语语【yǔ】种为英语,除上述专业外,学校其他专【zhuān】业原【yuán】则上【shàng】不【bú】限制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 各专【zhuān】业(类【lèi】)对【duì】考生身体状况要【yào】求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为准。

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不予录取

1、严重心【xīn】脏病(先天性心脏【zāng】病经【jīng】手【shǒu】术治【zhì】愈,或房室间隔【gé】缺损分流量少,动脉导管未闭【bì】返【fǎn】流血量少,经二级以上医院专科检查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压病。

2、重症支气管扩张、哮喘,恶性肿瘤、慢性肾炎、尿毒症。

3、严重的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风湿性疾病。

4、重【chóng】症或难治【zhì】性癫痫或其他神经【jīng】系统疾【jí】病;严重精神病未【wèi】治愈【yù】、精神活性物质【zhì】滥用和依【yī】赖。

5、慢【màn】性肝【gān】炎病人【rén】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肝炎病【bìng】原携【xié】带者但肝功能正常者除外【wài】)。

6、结核病除下列情况外;不予录取。

(1)原发型肺结【jié】核【hé】、浸润性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hé】型胸膜炎【yán】已治愈【yù】或【huò】治愈后【hòu】遗有胸膜【mó】肥厚者;

(2)一切肺外【wài】结核(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等)、血行性播【bō】散型肺【fèi】结核治愈后【hòu】一年以上【shàng】未复发,经二级以【yǐ】上医院(或【huò】结核【hé】病防治所)专科检【jiǎn】查无变化者【zhě】;

(3)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

各专业学费标准详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的招生计划。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由华北理工大学轻【qīng】工【gōng】学【xué】院具印颁发【fā】经教育部电【diàn】子注册【cè】、国家【jiā】承认学历的本【běn】(专)科学历证(证书种类为普通【tōng】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校【xiào】学位授予条件,颁发华北理工【gōng】大学轻工【gōng】学【xué】院【yuàn】学士学【xué】位【wèi】证书。

第六章 奖、贷、助学金制度

第十八条 奖、贷、助学金设置

(一)奖学金

新生入学后根据国家政策享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院设立的各项奖学金及社会捐助奖学金。

(二)贷、助学金

1、经济【jì】困难学【xué】生可【kě】申请(信用)国家助学贷款,符【fú】合贷款条件的学生按具体要求【qiú】可向生源地【dì】申请【qǐng】信用贷【dài】款。

2、延伸“绿色通道”, 确保每位贫困新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3、国家助学金,遵照【zhào】《普通本【běn】科高校、高等【děng】职业学校【xiào】国家【jiā】助学【xué】金管理暂行办法【fǎ】》执行。

4、勤工助学基金,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其他

第十【shí】九条 按国家【jiā】招生【shēng】规定录取的新生【shēng】,持【chí】学【xué】院【yuàn】签发的录取通知书,按【àn】有关要【yào】求和规【guī】定期限【xiàn】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zhě】,应当【dāng】向学院请假;未【wèi】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zī】格。

第二【èr】十条【tiáo】 新生报到后,学校要进【jìn】行新生入学资格【gé】和身【shēn】体复查,对于弄虚作假【jiǎ】、不符合录取条【tiáo】件的将【jiāng】取【qǔ】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tiáo】 录取考生体检要求要符合【hé】教【jiāo】育部《普通高【gāo】等【děng】学【xué】校招生体检工作【zuò】指导【dǎo】意见》及相关补充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联系方式。

招生办电话:0315-7877288 7877216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www.qgxy.cn/

第八章附则

第【d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xué】院招生办公室负【fù】责解释,学【xué】院【yuàn】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de】规【guī】定若与本章【zhāng】程相冲突,以【yǐ】本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若与国【guó】家有关【guān】政策相【xiàng】悖之处【chù】,以国家【jiā】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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