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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长江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8:07:48    发布【bù】:大学生【shēng】必备网      纠错

2024年长江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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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2024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mín】共【gòng】和国高【gāo】等教育【yù】法【fǎ】》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各省【shěng】、直辖市、自治区(简称市、区,下【xià】同【tóng】)高等学校招生【shēng】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的要【yào】求,为了更好地贯彻【chè】“依【yī】法治招”的精神【shén】,深【shēn】入实施【shī】学校【xiào】招生“阳光【guāng】工程【chéng】”,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kē】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zuò】),保证【zhèng】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háng】,结合学校【xiào】招生【shēng】实际,特制定【dìng】本章程【chéng】。

第二条  学校【xiào】招生【shēng】坚持德智【zhì】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考【kǎo】核、综【zōng】合评价、择优录取的【de】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gōng】开【kāi】录取。

第二章 学校校名、校址和性质

第三条  学校中【zhōng】文【wén】全称为长江大学【xué】,英【yīng】文全【quán】称为【wéi】Yangtze University,上级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荆州校区校址:湖北省荆州市(邮政编码:434023)

武汉校区校址:湖北省武汉市(邮政编码:430100)

第四条  办学性质: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五条  学校是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xiào】,是“国家教育强国推进工程”入选高校,是全【quán】国“产学研合作教育【yù】示【shì】范”高校,是湖北【běi】省重【chóng】点建设的四所高水平大学之一,也是湖北【běi】省人民政府【fǔ】与中国【guó】石油天然【rán】气集团有【yǒu】限公司、中国石【shí】油化工【gōng】集【jí】团有【yǒu】限公司、中国海洋石油集团有【yǒu】限公司共【gòng】建和【hé】湖北省人民政【zhèng】府与【yǔ】农业【yè】农村部共建的高校【xiào】,具有学士【shì】、硕士和博【bó】士【shì】学位授予【yǔ】权,并设有博【bó】士后科研【yán】流动站。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lì】由校领导和相关【guān】职能部门负责人【rén】组【zǔ】成的【de】本【běn】科生招生工作【zuò】领导小组,其【qí】主要【yào】职责是【shì】研究、制定【dìng】学校招生【shēng】工作政策,研【yán】究、决定学校招生工作的重要事项。

学校本科招生【shēng】办公室【shì】作为【wéi】学校的常【cháng】设工作机构【gòu】,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科【kē】生招生工作【zuò】的组织实【shí】施。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本科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七【qī】条  学校通过招生信息【xī】网【wǎng】(http://zszc.yangtzeu.edu.cn)或校园【yuán】网(http://www.yangtzeu.edu.cn)发布有关招生信息、公示选拔【bá】及录取结果。

联系及咨询电话:0716-8060550、8067167

投诉电话:0716-8060091

电子邮箱:zsb@yangtzeu.edu.cn

第四章 入学考试(考核)

第八条  普通考生的文化课各科【kē】目考试均须【xū】参加当【dāng】年【nián】“全国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统【tǒng】一考试”。其他类型考【kǎo】生【shēng】按有关规定【dìng】参【cān】加相应的考试【shì】。

第九条  学【xué】校组织【zhī】对【duì】专升本各专业考【kǎo】生【shēng】进行相关专业测试,测试时【shí】间、要求及有关事项以学校【xiào】招生【shēng】简章为准。

第五章 招生计划

第十【shí】条  学校遵循【xún】国家的【de】有关招生【shēng】政策【cè】,按照【zhào】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结【jié】合自身办【bàn】学条件、毕业生就业和各省(市、区)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lǐ】地编制年度【dù】招生计划。并报教育【yù】部和【hé】各省级招生考【kǎo】试机构审【shěn】批。

第十一条  按照教【jiāo】育部计划编制要求,学校本科预【yù】留【liú】计划不【bú】超过【guò】学校本科招生【shēng】计【jì】划总数的1%,艺术类专【zhuān】业【yè】预【yù】留计划不超过【guò】本校艺术类专业招生【shēng】计划总数的【de】15%。预留【liú】计划的使用需经学校招生工作办公【gōng】室研究并报【bào】上级教育行政主管【guǎn】部门批【pī】准。预留【liú】计划主要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héng】的【de】问题,在录取【qǔ】过程中,根据各省(市、区)的【de】报考生源状况,重点【diǎn】向生源质量好【hǎo】、生源充足【zú】的省【shěng】份倾【qīng】斜。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zhāo】生计划动态平【píng】衡机【jī】制。对于【yú】社会【huì】需【xū】求量大【dà】且学生报考多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huá】;对个别社会需求量【liàng】小、学生报考【kǎo】少【shǎo】的专【zhuān】业,学校【xiào】可调整【zhěng】其招【zhāo】生计划,对其采【cǎi】取减【jiǎn】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shí】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全【quán】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在录取过程【chéng】中严格按照【zhào】考【kǎo】生所【suǒ】在省(市【shì】、区)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zhāo】生委【wěi】员会划定的各批【pī】次录取分数线进行,根据考生填报我校志愿情况,以考生电子档案为依据进行综合考查、择优录取。

学校根据考生志愿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退档、不换录。

第十四条  根据本校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dìng】调档比例。根据教育部【bù】规定,按照顺序志【zhì】愿【yuàn】投档的批次【cì】,调阅考【kǎo】生档【dàng】案【àn】比例原【yuán】则上控【kòng】制在120%以内【nèi】。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wǔ】条【tiáo】  录取时,以考【kǎo】生【shēng】所在省级招办投档分数为准,从高到【dào】低【dī】录【lù】取。对【duì】于按照国家政策及省【shěng】级招生委【wěi】员会规定可【kě】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shēng】,我校认可其加分,加分在分专业【yè】时同样适用。

第十六条  考生电子档【dàng】案按规定投档到学校后,对【duì】于实行顺序志愿的【de】省份,我校优先录【lù】取第一【yī】志愿考生【shēng】。对于实行平【píng】行志愿【yuàn】的省份,按所在省【shěng】招办的【de】投档规则执【zhí】行录【lù】取。

第十七条【tiáo】  进【jìn】档考【kǎo】生按【àn】“分数优先”的原【yuán】则安排专业。志愿规则【zé】遵【zūn】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háng】所在省(市、区)的相关政策。

第十【shí】八条  学校部分专业按大类招生,大类招生【shēng】中所含【hán】专业及专【zhuān】业的【de】培养方向,通过各省级【jí】招生【shēng】主管部门和长江【jiāng】大学本科招生信【xìn】息【xī】网公布。

第十九条  外语类各专业只【zhī】招收本语种和英【yīng】语语【yǔ】种考生【shēng】,按考【kǎo】生投档成绩排序,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100分。其【qí】他专业不限【xiàn】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dàn】学生进校【xiào】后原【yuán】则上【shàng】应【yīng】以英语作为第一外语。

第二十条【tiáo】  对【duì】考生身【shēn】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国家【jiā】卫【wèi】健委、中国残疾人联合【hé】会制定【dìng】的《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zhāo】生【shēng】体检工【gōng】作指导意见》有关标准【zhǔn】执行。此外,建筑类专业色盲受限;护理【lǐ】学专【zhuān】业【yè】考生身高不低于156厘米;舞蹈学专业、播音【yīn】与主持【chí】艺术专业男性【xìng】考生身【shēn】高不低于172厘米,女性考生身高不【bú】低于162厘米【mǐ】。

第二十一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学校【xiào】在全国不组织专业【yè】科目校考,承认各省联(统)考成绩,省联【lián】(统)考成【chéng】绩合格的考生【shēng】,若文【wén】化分【fèn】达到省【shěng】招生委员会【huì】划定的录取资格线即可报【bào】考我【wǒ】校。在【zài】已投档到我校的【de】考【kǎo】生中,按以下规则录取:

对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shěng】份【fèn】,按生源所在【zài】省的【de】投【tóu】档【dàng】规则和投档成【chéng】绩以【yǐ】“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到【dào】低排序录取【qǔ】。若考生投档成绩【jì】相同,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gòu】提【tí】供的同分排序原则进行录【lù】取,如【rú】省级【jí】招【zhāo】生【shēng】考试机构未提供同分排序原则,专业成绩高的优先【xiān】录取【qǔ】;

对【duì】没有规定投档成绩的省份,按综合成绩从高到【dào】低排【pái】序录取,当【dāng】综合成【chéng】绩【jì】相【xiàng】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先【xiān】录取,各专业【yè】综合成绩计算办法如下:

①音乐类【lèi】、美术【shù】与【yǔ】设计类专业:(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jì】* 60%之【zhī】和)×2;

②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高考文化成绩+专业成绩之和;

③舞蹈类专【zhuān】业:(高考【kǎo】文化成绩【jì】*30%+专业成绩【jì】*70%之和)×2。

对于【yú】首选历史(文科【kē】)和【hé】首【shǒu】选物理(理【lǐ】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de】省份,按照分【fèn】别排序录取;否则,统一【yī】排序录取。

第二十二条  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

报考我【wǒ】校体育类专业的考【kǎo】生,要求【qiú】考【kǎo】生文化成绩和省联考【kǎo】专业【yè】成绩(以下简称“专业成绩”)均达【dá】到生源所在省份划定的相【xiàng】应批次最【zuì】低录取控制【zhì】分数线。按顺序志愿投档【dàng】的相【xiàng】关省份【fèn】,按文化分与专业成【chéng】绩之和【hé】从高到低录取,当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的优【yōu】先录【lù】取【qǔ】。按平行志愿投档的相【xiàng】关省份,依照其成绩折算办【bàn】法以及【jí】投档规则【zé】执行,根据【jù】投档【dàng】成绩,以“分数优先”原则从【cóng】高到低【dī】择【zé】优录取。

第二十三条【tiáo】  录【lù】取时,往届生【shēng】与应【yīng】届生同等对待;所有专业无男女【nǚ】比例限制【zhì】。

第七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学生入学收【shōu】费标【biāo】准【zhǔn】严【yán】格按照湖北省物价部门【mén】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wǔ】条【tiáo】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yuè】内对其【qí】进行全【quán】面【miàn】复查。学校对【duì】体检复查不【bú】合格者【zhě】视体检结果予【yǔ】以处【chù】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zī】格【gé】;对【duì】弄虚【xū】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xiāo】其入学【xué】资格或学籍,予以退回并报请有关省(市、区)普通高等【děng】学校【xiào】招生委员会办公室【shì】查究。

第二十六条  艺【yì】术类学【xué】生、体【tǐ】育【yù】类学生、中职【zhí】类学生、中【zhōng】外合作【zuò】办学项目的各专业【yè】学生在校期【qī】间不得【dé】申请转入其他类别专业学习;定向【xiàng】就业招生学生【shēng】、专升本各【gè】专【zhuān】业学生在校【xiào】期间【jiān】不得申请转【zhuǎn】入其他专业学习。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jīn】、长江大学奖学金以及40余种各社会【huì】团体、企业和【hé】个人在学校设立【lì】的【de】奖助【zhù】学【xué】金,并为【wéi】家【jiā】庭经【jīng】济困【kùn】难学【xué】生提供困难补助、勤工助学【xué】等机会。

第二十八条【tiáo】  学校对【duì】新生【shēng】入学设【shè】有“绿【lǜ】色通道”,家庭经【jīng】济特别困难的新生【shēng】如暂【zàn】时筹集不齐学费和【hé】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期间,通【tōng】过“绿色通道”先【xiān】办理【lǐ】入学手续。入学后,学校资助【zhù】部门根据【jù】学生具【jù】体【tǐ】情况开【kāi】展困难【nán】认定,按照国家政策采取不同措施【shī】给予资助。

第二【èr】十九条  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de】弹性【xìng】学【xué】习年限内,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各类【lèi】学【xué】分和最低总学分,达到《国家学【xué】生体质健康【kāng】标准【zhǔn】》合格要【yào】求,德、智、 体、美、劳达【dá】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长江大学学【xué】士学位【wèi】授予条【tiáo】件者,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bìng】颁【bān】发【fā】学位证,学位授予按【àn】《长江大【dà】学普通本科毕业生授【shòu】予学士【shì】学位实施细则》执行【háng】。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我【wǒ】校不【bú】委托【tuō】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shì】招生活动【dòng】。

第【dì】三十一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jí】有【yǒu】关招生政策【cè】相抵触,以国家法【fǎ】律【lǜ】、法规【guī】和上级有关招生【shēng】政策为准【zhǔn】。未尽事宜按照各省(市、区)高等【děng】学校招生【shēng】委【wěi】员会的有【yǒu】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shí】二条  本【běn】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xué】校招生办公【gōng】室【shì】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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