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院校库>招生章程>普通高考>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2024年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章程

更【gèng】新:2024-9-21 9:37:12    发布【bù】:大学生必备网【wǎng】      纠错

2024年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招生章程

本【běn】文为大家整理的【de】是2024年电子【z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yuàn】招生章程,主【zhǔ】要包含办学类型【xíng】、办学层【céng】次、招生计划【huá】、报考条件【jiàn】、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奖助学金、学校【xiào】地【dì】址【zhǐ】等【děng】信息【xī】,以下是详细内容【róng】,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xué】校夏季高考招生工【gōng】作【zuò】顺利【lì】进行,切实维护【hù】学校【xiào】和考生的合【hé】法权益,依据《中华人【rén】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huá】人民共【gòng】和国高【gāo】等教育【yù】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生委【wěi】员【yuán】会有关规定,结【jié】合电【diàn】子科技大学【xué】中山学【xué】院招【zhāo】生【shēng】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jiān】持公平竞争【zhēng】、公正【zhèng】选【xuǎn】拔、公开透明【míng】,坚【jiān】持【chí】德【dé】智体【tǐ】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lù】取。学校招【zhāo】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jiān】察部门、考【kǎo】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dū】。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1545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中【zhōng】山市石岐区学院路【lù】一【yī】号,邮政编码:528402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独立学院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结)业【yè】颁证【zhèng】: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本校【xiào】正式学【xué】籍【jí】的【de】学【xué】生,在校【xiào】期间【jiān】完成【chéng】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jiàn】教学【xué】环节,成绩【jì】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结)业要求者,颁发普通【tōng】高等【děng】学校毕(结【jié】)业证书。颁发证学校名称:电子科技大学【xué】中山学【xué】院,证【zhèng】书种类:普通高等学校毕(结【jié】)业证书。对符合学【xué】士学位授【shòu】予条【tiáo】件【jiàn】的本科毕业生,授予电子科技大学中山【shān】学院学士学位并颁【bān】发学位证【zhèng】书。退学【xué】学生,视具体【tǐ】情况发放肄【yì】业证书或开具写【xiě】实性【xìng】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dì】十一条【tiáo】  学校设立由校【xiào】领导【dǎo】和【hé】相关职能部门负责【zé】人、学【xué】校教师、学生及【jí】校友代表组成【chéng】的招生委员会,全【quán】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pǔ】通高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xiào】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hé】实施细则、确定招生【shēng】规模和调整专【zhuān】业招生计划,组【zǔ】织管理招生工作【zuò】的具体实施,协【xié】调【diào】处理招【zhāo】生工作【zuò】中【zhōng】的重大【dà】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处为学【xué】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jī】构【gòu】,其主要职责是【shì】根据【jù】学【xué】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biān】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lù】取工作,处理招【zhāo】生的日常事【shì】务。招生【shēng】工作人员必【bì】须严格遵守招【zhāo】生纪【jì】律和有关考【kǎo】试命题【tí】的规定【dìng】,主动【dòng】接【jiē】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dū】。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yóu】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chéng】的【de】考【kǎo】试招生监【jiān】察小【xiǎo】组,对招生【shēng】工作全【quán】过程实【shí】施监【jiān】督。在录取期间成立【lì】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hé】社会【huì】的信访、申【shēn】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sì】条  在广东【dōng】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批【pī】次。其他省份的【de】录取【qǔ】批次具体请参照生源省【shěng】招生办公【gōng】室公布【bù】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dì】十五条 学校【xiào】分专业【yè】招生计划【huá】及有关要【yào】求均【jun1】以生源省【shěng】(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教育【yù】部相关【guān】规定,学校【xiào】本科【kē】招生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jí】解决考生专业【yè】服【fú】从【cóng】调剂而需要增加计划【huá】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xiào】遵循教育【yù】部【bù】规定的“学校【xiào】负责【zé】、招办【bàn】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省(区、市)招【zhāo】生办公【gōng】室【shì】的有关【guān】招生【shēng】录取政策和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zé】,以考【kǎo】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综【zōng】合衡量德智体【tǐ】美劳,择优录【lù】取【qǔ】。

第十【shí】七条【tiáo】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历【lì】史类、物理类、文科【kē】类、理【lǐ】科类),艺体类【lèi】(美术与设【shè】计类)分别划定的【de】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shí】八条【tiáo】 在广东省【shěng】报考本科层【céng】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成绩的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xuǎn】择性考试【shì】科目对应的【de】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píng】合格性考试科目【mù】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dōng】省当【dāng】年【nián】招生录【lù】取工【gōng】作【zuò】文【wén】件为准【zhǔn】。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èr】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pǐn】德考【kǎo】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kǎo】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fèn】数线,符合学校【xiào】提档要求【qiú】的情况下,依【yī】据考生【shēng】成绩、专【zhuān】业志【zhì】愿,以及学校录【lù】取原则择【zé】优【yōu】录【lù】取。

第二十【shí】一条【tiáo】 普通【tōng】类(历史类、物理类、文科类、理科类)专业分档【dàng】时,根据各【gè】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fèn】数优先【xiān】”的录取原【yuán】则,根【gēn】据考生投【tóu】档总分【fèn】排位情况从高到低【dī】排序录【lù】取。先安排排位高【gāo】的考【kǎo】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gāi】专业额【é】满,再逐一【yī】查看该生【shēng】的后【hòu】续专业【yè】志愿。考生投档【dàng】总分排【pái】位相同【tóng】时,优先录取已【yǐ】修习相【xiàng】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kuài】)的考生。在【zài】无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投档总【zǒng】分相【xiàng】同时【shí】,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xù】及【jí】分数【shù】从高到低排序【xù】:历史【shǐ】类、文科类为外语、语文;物理类、理科类为【wéi】外语、数学。

第二【èr】十二条 艺体类【lèi】(美【měi】术与设【shè】计类)统考【kǎo】专【zhuān】业【yè】分档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dàng】规则出【chū】档后,在【zài】考生符合【hé】专业要【yào】求的基础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

高【gāo】考文化课总分【fèn】和术科统【tǒng】考分数【shù】按一定【dìng】比【bǐ】例合成【chéng】综合分,以综合分【fèn】作【zuò】为投【tóu】档总分出档的省【shěng】(区、市),按照投档总分排序【xù】情况从高到低择优录取【qǔ】。优先录【lù】取投档总分排【pái】位在【zài】前的考生,再录取投档【dàng】总分排位在后的【de】考生。考生【shēng】投档总分相同时,按照考生投档总【zǒng】分排【pái】位【wèi】择优录取。考生投档【dàng】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kuài】)的考【kǎo】生。

未按【àn】综合分出【chū】档的省(区、市),根【gēn】据【jù】招【zhāo】生省份相【xiàng】关招生【shēng】工作规定【dìng】出档后,学校【xiào】将高考【kǎo】文化成绩、术科统考【kǎo】成绩按比例合【hé】成综【zōng】合分,综合分=高考【kǎo】文化课总分(含政策性【xìng】加分)×60%+术科统考分数×2.5×40%,以【yǐ】“分数【shù】优先”的原则,按照综合分从高分到【dào】低分择优录【lù】取。

考生综合【hé】分相【xiàng】同且无排【pái】位时,按照普【pǔ】通高考单科【kē】顺序及分数从高到【dào】低【dī】排序录取【qǔ】。顺【shùn】序为:美术与设计类统考术科、外语。

第二十三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suǒ】有【yǒu】专业志【zhì】愿均未被录【lù】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jì】,按考生投档总分【fèn】从高到低调剂到【dào】同一院校专业组内计划有【yǒu】空【kōng】额【é】且【qiě】符合相关专【zhuān】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kǎo】生不【bú】服从【cóng】调剂的,作【zuò】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xué】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fēi】英语语【yǔ】种【zhǒng】考生【shēng】需慎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huò】照顾录取政策,按各省【shěng】(区【qū】、市)有关【guān】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录取【qǔ】原则单【dān】列,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nèi】按专【zhuān】业志愿排【pái】队录取”的【de】原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èr】十七条【tiáo】 学【xué】校【xiào】录取考生的【de】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bān】布的《普【pǔ】通高等学【xué】校【xiào】招生体【tǐ】检工作指导意见【jiàn】》和《教育部办【bàn】公厅【tīng】 卫【wèi】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xué】校【xiào】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xué】厅【tīng】〔2010〕2号)的【de】有关【guān】规定【dìng】执行。对于残障考【kǎo】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fú】合所【suǒ】报专业要求【qiú】,且高考成绩【jì】达到录取标准,予以【yǐ】正常【cháng】录取。

电子科学与【yǔ】技术、通信工【gōng】程【chéng】、电子【zǐ】信息【xī】工程【chéng】、光电信息科学与工【gōng】程不招单色【sè】识别不全者;视觉【jiào】传达设【shè】计、环【huán】境【jìng】设计、产品设计专业不招色【sè】盲考生。学【xué】校招生专业对考生【shēng】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省(区、市【shì】)招生办公室公【gōng】布的招生【shēng】专业目录。

第二十【shí】八【bā】条 新生入学【xué】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shēng】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jiāo】育部办公【gōng】厅【tīng】 卫【wèi】生【shēng】部办公【gōng】厅关【guān】于【yú】普通高等【děng】学校【xiào】招【zhāo】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cè】有关问题【tí】的通知【zhī】》为依据【jù】,对新【xīn】生身体健康状况进【jìn】行复查【chá】,对经复【fù】查不符合体检要【yào】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guǎn】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huò】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tiáo】  经【jīng】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shí】间【jiān】内办理缴交【jiāo】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tiáo】  新生入【rù】学【xué】三个月【yuè】内,将【jiāng】对学生进【jìn】行政治、文化、健康等方面【miàn】的【de】复查【chá】。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行为【wéi】者,将按规【guī】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sān】十一条 本校收费标准【zhǔn】按《广【guǎng】东省发展【zhǎn】改革【g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guǎng】东省【shěng】人力资【zī】源和【hé】社会保障【zhàng】厅关于取消我省民【mín】办高校和民办中职学【xué】校【xiào】收费【fèi】备案以及住宿【xiǔ】费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yuè】发改价格【gé】〔2016〕657号)的有关要【yào】求执行。

普通类专业学费29000元/生·学【xué】年;美术【shù】与【yǔ】设【shè】计类专业学【xué】费31000元/生·学年;住宿费1500元/生·学年(带【dài】空调)。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二条 国家助学【xué】贷款、奖【jiǎng】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cuò】施【shī】按照【zhào】教育部【bù】、广东省教【jiāo】育厅和学校相关规定【dìng】执行。学校设【shè】有国【guó】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jiǎng】学金以及社会捐助【zhù】的奖学金等。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为【wéi】家庭【tíng】困难学生提供【gòng】勤工助学机会。具体登【dēng】录学校招生与就【jiù】业处【chù】(http://zsb.zsc.edu.cn/)及学【xué】生工作【zuò】处(http://xgc.zsc.edu.cn/)网【wǎng】站查询【xún】。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60-88888611、88888612

传真:0760-88324586

电子邮箱:zsb@zsc.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s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zsc.edu.cn

第三十【shí】四条 学【xué】校纪【jì】委办【bàn】公室、监察处负责监察、监【jiān】督学校招生工【gōng】作【zuò】,并接受【shòu】相关申诉。

联系人:覃老师

监督电话:0760-88311016

传真:0760-88311016

电子邮箱:jjw@zsc.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běn】章【zhāng】程经学校校长办公【gōng】会议【yì】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yú】学校2024年【nián】夏季普【pǔ】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gōng】布之【zhī】日起施【shī】行。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电子【z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yuàn】授权电子科技大学中【zhōng】山学院招生与【yǔ】就业处【chù】解【jiě】释。本章程【chéng】若与【yǔ】国家和各省【shěng】(区、市)的规定不【bú】一致,则以国【guó】家和各省(区、市【shì】)的规定为准。

相关推荐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