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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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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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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职业技术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shùn】利【lì】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zhōng】华人【rén】民共【gòng】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hé】国高等教育【yù】法》以及教育【yù】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招【zhāo】生委员会有【yǒu】关【guān】规定,结合茂名职业技术学院招生【shēng】工作实际【jì】情【qíng】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gōng】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měi】劳全【quán】面考核、综合评价、择【zé】优录取。学【xué】校招生工作接【jiē】受学校纪检部【bù】门【mén】、考【kǎo】生、家长【zhǎng】以【yǐ】及社会【huì】各【gè】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茂名职业技术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3712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北校区:茂名市文明北路232号大院;邮政编码:525000

南校区:茂名市【shì】电白区【qū】沙院【yuàn】镇海城路五路1号【hào】;邮政编码:525027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茂名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bì】(结)业颁证:对取得我校学籍【jí】,在【zài】规定年限内【nèi】达到所在专业毕(结)业要求【qiú】者,颁【bān】发茂名【míng】职业技术学【xué】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tiáo】  学校设立【lì】由校领【lǐng】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yǒu】代表【biǎo】组成【chéng】的【de】招生委员【yuán】会【huì】,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广东【dōng】省招生委员会【huì】有关普通高【gāo】校考试招生政策,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chéng】、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zhuān】业招生计划,组【zǔ】织【zhī】管理【lǐ】招【zhāo】生工作的【de】具体实施,协【xié】调处【chù】理【lǐ】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shì】项【xiàng】。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就业部为学校招生委【wěi】员会的执行机构,其【qí】主要职责是根【gēn】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shēng】计划,组织招生宣传【chuán】和录【lù】取工作,处【chù】理招【zhāo】生的日【rì】常事务。招生工【gōng】作人【rén】员必【bì】须严格遵守【shǒu】招生纪律【lǜ】和有【yǒu】关考试命题的规【guī】定,主动【dòng】接受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dū】。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分【fèn】管纪检工作校领导【dǎo】和纪检【jiǎn】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zǔ】,对招生工【gōng】作【zuò】实施监督。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ān】排专【zhuān】人负责处【chù】理考【kǎo】生【shēng】及家长的【de】申诉、投诉等信访事项。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十五条【tiáo】  学【xué】校【xiào】分专业招生计划及【jí】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shì】)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三【sān】二【èr】分段专升本协同育【yù】人项目实【shí】验【yàn】班【bān】”通过广东【dōng】省夏季普通高考招【zhāo】收【shōu】学生【shēng】,与【yǔ】学校【xiào】其他专业同批次录取,单独院校专【zhuān】业组招生,单独编班。试点专业实【shí】验班学生按五年【nián】人才培【péi】养方案要求,完成【chéng】三年高职学段学【xué】习,各项考核合格,并【bìng】符合相关【guān】条件和要求的,获得【dé】学校普通高职(专【zhuān】科)毕业证书。非实验班学生,不得转入试点专业实验班学习。

学校电【diàn】气自动化技术专业与【yǔ】广东石【shí】油化工学院电【diàn】气工程及其【qí】自动化专业联合开展“三二分【fèn】段【duàn】专升本协【xié】同育人项目”;石油化工技【jì】术专业与广东石油化工学院化【huà】学【xué】工程与工艺专业联合开【kāi】展“三二分段专升【shēng】本协同育人项目”。通过【guò】转【zhuǎn】段选拔考核合【hé】格的实验班【bān】学生【shēng】进【jìn】入【rù】广东石油化工学院试点专业【yè】学习两【liǎng】年,符合相关条件【jiàn】和要求的,可获得广东石【shí】油化【huà】工学院普通【tōng】本【běn】科毕【bì】业证【zhèng】书和学位证【zhèng】书。

学校建设工【gōng】程管【guǎn】理专业与广州【zhōu】华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联合开展“三【sān】二【èr】分段专升本协同【tóng】育人项目”。通过转段选拔考【kǎo】核合格的实验班学生进入广州华立【lì】学院试点【diǎn】专业【yè】学习【xí】两【liǎng】年,符合【hé】相【xiàng】关条件和要求的,可获【huò】得广州华【huá】立学院普【pǔ】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zhèng】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qī】条  学校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xué】校负责、招办监督【dū】”的录取体制,严【yán】格遵守【shǒu】教育部【bù】、省【shěng】(区、市)招生办公室【shì】的有关招生【shēng】录取政策和规【guī】定【dìng】,本着公开、公【gōng】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kǎo】成绩为基本依【yī】据,综合衡量德智体【tǐ】美劳【láo】,择优录【lù】取。

第【dì】十八条  在省(区、市)招生【shēng】委员会按照普通类【lèi】(历【lì】史类、物理类)分别划定的录取【qǔ】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在广东省报考本【běn】专【zhuān】科层次院校【xiào】及【jí】专【zhuān】业,计入高考【kǎo】总【zǒng】成绩的3门普通【tōng】高中学【xué】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mén】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shì】科目须合【hé】格【gé】。具体要求以【yǐ】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二十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dì】二【èr】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shēn】体健康状况检【jiǎn】查合格【gé】、统【tǒng】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dī】分数线,符合学校提档要【yào】求的情况下【xià】,依据【jù】考生成【chéng】绩、专业志愿,以及【jí】学校录取原【yuán】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shí】二条  普通类专【zhuān】业分档【dàng】时,根据各省(区、市)投档规则出档后【hòu】,实行“专业志愿优【yōu】先”原则,根据考生填报专业志愿【yuàn】顺序,按考【kǎo】生【shēng】投档总分排位【wèi】情况从高【gāo】到低排【pái】序录取。考生投【tóu】档总分排位相【xiàng】同时,优先录【lù】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jī】础知识(模块)的【de】考生。

在无排位或排位分【fèn】的省(区、市)按照【zhào】普通高【gāo】考单【dān】科顺序【xù】及分【fèn】数从高到低排序:文科类或历史类为语文、数学、外【wài】语、文科综合;理科类或物理类为【wéi】数【shù】学、语文、外语【yǔ】、理科综合。

第二【èr】十三【sān】条  考生【shēng】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lù】取【qǔ】时,若【ruò】服从【cóng】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gāo】到低调剂到同一院校【xiào】专【zhuān】业组内计划【huá】有【yǒu】空【kōng】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lù】取;其它不设院校【xiào】专业组的招生省份按【àn】考生【shēng】投【tóu】档总分从高【gāo】到低【dī】调剂到计划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de】专业录【lù】取【qǔ】;考【kǎo】生不服从调【diào】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共【gòng】外语教学为英语【yǔ】,非英语【yǔ】语种考生需慎重报【bào】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jiā】分或照顾录取政策,在【zài】各【gè】省份执行各省(区、市)招生办公布【bù】的加分项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适用【yòng】于投档及专业分档。符合国家和省(区、市)招【zhāo】生【shēng】办公室公布【bù】的优录条【tiáo】件考生,本【běn】校在同等【děng】条件下【xià】优先录取。对考生【shēng】学业水平【píng】成绩的【de】要【yào】求,按【àn】各省(区、市)有【yǒu】关规定【dìng】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六条【tiáo】  学【xué】校【xiào】录取考生的体检【jiǎn】标准【zhǔn】按【àn】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hé】会颁布的《普通高【gāo】等学校【xiào】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tīng】 卫生部办【bàn】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zhāo】生学生入【rù】学身体【tǐ】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yǒu】关问题的通知【zhī】》(教学厅〔2010〕2号)的【de】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néng】够自理【lǐ】,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gāo】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zhǔn】,予【yǔ】以正常录【lù】取【qǔ】。

学校招生专业对【duì】考生身体素【sù】质的具体要【yào】求【qiú】详见各【gè】省(区、市)招生办公室【shì】公【gōng】布的招生【shēng】专业目录。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bù】、卫【wèi】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zuò】指导【dǎo】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yú】普【pǔ】通高等学校【xiào】招【zhāo】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xiāo】乙肝【gān】项目检【jiǎn】测有关问【wèn】题的【de】通【tōng】知【zhī】》为依【yī】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kuàng】进行复查,对经复查【chá】不符合体检要求或【huò】不宜就【jiù】读已录取专【zhuān】业者,按【àn】有关【guān】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yè】或取消学【xué】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shí】八【bā】条  经学校【xiào】夏季高考【kǎo】招生【shēng】录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rù】学【xué】三个月内,将对【duì】学生【shēng】进【jìn】行政【zhèng】治、文【wén】化、健康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hé】考试过程中有弄虚作【zuò】假或其他违纪违规【guī】行为者【zhě】,将按规【guī】定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shōu】费标准按《关于【yú】调整公办普【pǔ】通【tōng】高【gāo】校学费的通【tōng】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guǎng】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guān】于【yú】印发【fā】〈广东省普【pǔ】通【tōng】高等学校学分【fèn】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nián】修【xiū】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háng】。

工科【kē】类各专业6410元/生˙学【xué】年【nián】;文史、经济管【guǎn】理类【lèi】各专业5250元【yuán】/生˙学年;住【zhù】宿费北校区:一级学【xué】生公寓1340元/生˙学年,二级学生公寓850元/生˙学年;南校区:一【yī】级学生公【gōng】寓【yù】1240元/生˙学年,二级学【xué】生公寓800元/生【shēng】˙学年【nián】。学校原【yuán】则上按专业班级安排学【xué】生住【zhù】宿。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  国家【jiā】助学贷款、奖【jiǎng】学【xué】金、助学金等【děng】助学【xué】措施按照【zhào】教【jiāo】育【yù】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校相关规【guī】定执行。学【xué】校设【shè】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jiǎng】学金、优秀生奖学金等。经济【jì】确有【yǒu】困难【nán】的学生可【kě】申请【qǐng】勤【qín】工助学,学校积极【jí】帮助特困生向银行申请【qǐng】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章 招生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

咨询电话:0668-2920126

传真:0668-2902336

电子邮箱:zjc@mmpt.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mmpt.edu.cn/

招【zhāo】生网【wǎng】址:https://w.mmpt.edu.cn/zsw/

第三十三条  监督与申诉

接受纪律监督与申诉的联系部门:纪检室

联系人:梁亚成

监督电话:0668-2920095

电子邮箱:jjjc@mmpt.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běn】章程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tǎo】论审查【chá】通【tōng】过【guò】,适用【yòng】于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tōng】高考专【zhuān】科【kē】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sān】十五条  本章程由【yóu】茂名职业技【jì】术学院授权茂名职【zhí】业技【jì】术【shù】学院【yuàn】招【zhāo】生就业部解释。本章程若与【yǔ】国家和各省【shěng】(区、市)的规定【dìng】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市)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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