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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16:33:27    发布:大学【xué】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广州华商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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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华商职业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jìn】行,切实维护【hù】学【xué】校和考生的【de】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mín】共和【hé】国【guó】教育法【fǎ】》《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高【gāo】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广东【dōng】省【shěng】招生委【wěi】员会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华商职业【yè】学院【yuàn】招生工作实际【jì】情况,制定【dìng】本【běn】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gōng】作【zuò】坚【jiān】持【chí】公平【píng】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dé】智体【tǐ】美劳全面考核【hé】、综合评【píng】价、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gōng】作接受【shòu】学校纪检监察部【bù】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广州华商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266

第五条  学校地址:

广州校区【qū】:广东省广州【zhōu】市增城区荔湖【hú】街华商路【lù】2号;邮政编码:511300

江门校区:广东省【shěng】江门【mén】市新会区【qū】崖门镇华商大道1号;邮【yóu】政编码【mǎ】:529152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tiáo】  毕(结)业颁证【zhèng】:对取得我校学【xué】籍【jí】,在规【guī】定【dìng】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yè】毕(结【jié】)业要求者,颁发广【guǎng】州华商职业学【xué】院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shí】一条  学校设立【lì】由校领导【dǎo】和相关职能【néng】部门负责人【rén】、学校【xiào】教师【shī】、学生【shēng】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jiāo】育【yù】部和广东省【shěng】招生委员会有【yǒu】关普通高【gāo】校考试招生政【zhèng】策,负【fù】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shēng】规【guī】定和实施【shī】细则、确定【dìng】招生规模和调【diào】整专业招生计划【huá】,组织管【guǎn】理招【zhāo】生工【gōng】作【zuò】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zhāo】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xué】校招生办公室为【wéi】学校【xiào】招【zhāo】生委员会【huì】的【de】执行机构【gòu】,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xì】则【zé】,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chuán】和【hé】录取【qǔ】工作,处理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和有关考试【shì】命【mìng】题的【de】规【guī】定,主【zhǔ】动接【jiē】受纪检监察部门【mén】和【hé】社会【huì】的监督。

第【dì】十【shí】三条【tiáo】  学【xué】校设立由学【xué】校领【lǐng】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考试招【zhāo】生【shēng】监察小组【zǔ】,对招生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dū】。在录取期间成立【lì】信访组【zǔ】,安排专人【rén】负责考生【shēng】和社会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d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shì】)公【gōng】布【bù】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xiào】遵循教育部规定的“学校【xiào】负责【zé】、招办监督【dū】”的录取【qǔ】体制【zhì】,严格遵守教育部、省【shěng】(区、市【shì】)招生办公室的有【yǒu】关招生录取政策和【hé】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考成绩【jì】为基本【běn】依【yī】据,综合衡量德智【zhì】体美【měi】劳,择优录取【qǔ】。

第十【shí】七条【tiáo】 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照普通类【lèi】(历史【shǐ】类、物【wù】理类),艺体类(美【měi】术与设【shè】计类)分别划【huá】定的录取【qǔ】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bā】条 在广东省报【bào】考本【běn】专科层【céng】次院校及专业,计入【rù】高【gāo】考总成绩【jì】的【de】3门普【pǔ】通【tōng】高【gāo】中学业水【shuǐ】平选择性【xìng】考试【shì】科目对应的【de】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píng】合格【gé】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工作文件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d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kǎo】核和【hé】身体健康状况【kuàng】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dào】同批录取最低分数【shù】线,符合学校提档要求的【de】情况下【xià】,依【yī】据考生成【chéng】绩、专业志【zhì】愿,以【yǐ】及学校录取原则择【zé】优录【lù】取。

第【dì】二十一条 普【pǔ】通【tōng】类(历史类、物【wù】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shěng】(区【qū】、市【shì】)投档【dàng】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jù】考【kǎo】生投档总【zǒng】分排位情况从高到【dào】低排序录【lù】取【qǔ】。先安排排位【wèi】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ruò】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chá】看【kàn】该生的后续专业志【zhì】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lù】取已修【xiū】习相【xiàng】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de】考生。

第二【èr】十【shí】二条 文【wén】科【kē】类【lèi】、理科类专业分档【dàng】时,根据【jù】各省(区【qū】、市)投档规则【zé】出档后,实【shí】行【háng】“分数优先”的录取原则,根据考生投档总分【fèn】排【pái】位【wèi】情况从高【gāo】到低排序录取。先安排排位【wèi】高的考生的第一【yī】专业志愿【yuàn】,若该专业【yè】额满,再逐【zhú】一查看该生的【de】后续专业志愿。考【kǎo】生投【tóu】档总分排位相同时,优先录【lù】取已修习相关【guān】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

第二十三条 艺体类统【tǒng】考专业【yè】分档时,根据各省(区【qū】、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在考生符【fú】合【hé】专业【yè】要求的基【jī】础【chǔ】上,实行“分数优先”的原则【zé】,优先录【lù】取投档总【zǒng】分排位在前的考生,再录取投【tóu】档总分排位在【zài】后的考生。考生【shēng】投档总【zǒng】分相同时,按【àn】照考生排位择优录取【qǔ】。当考生【shēng】排位【wèi】相同【tóng】时,优先录取修习相【xiàng】关专业基【jī】础知【zhī】识(模块)的考生【shēng】。

第二十四条【tiáo】 学校金融服务与管理、市场营【yíng】销、大数据与【yǔ】会计专业同时开设菁英班【bān】专【zhuān】业【yè】,只录【lù】取有【yǒu】专业志愿的考【kǎo】生;数字【zì】媒体艺术设计、护理专业同时开设专才【cái】班,只录取【qǔ】有【yǒu】专业志愿的考生【shēng】;数字媒体技术、艺术【shù】设【shè】计、动漫设计【jì】、数字【zì】媒体艺术设计、医学美容技【jì】术专业同时开设产教融【róng】合班;具体培【péi】养模【mó】式和收【shōu】费【fèi】标准详见本校【xiào】招生网【wǎng】站【zhàn】。招【zhāo】生录取时【shí】,如出现生源不均衡【héng】,进行组内专【zhuān】业间【jiān】计划调整,录取有关【guān】考生。

酒店管理与数字化运营、旅游管理、烹饪【rèn】工艺与营养【yǎng】、中西面点工艺等专业实行工学交【jiāo】替【tì】实践【jiàn】教【jiāo】学模式,分批分阶【jiē】段【duàn】到附【fù】属教【jiāo】学酒店【diàn】进行实践学习【xí】。

第二十【shí】五条 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qǔ】时,若服从专【zhuān】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分【fèn】从高到低调剂到同一【yī】院【yuàn】校专业组内计划【huá】有【yǒu】空额【é】且符合相关专业【yè】要求【qiú】的专【zhuān】业录取;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chù】理【lǐ】。

第【dì】二十六条 学【xué】校公【gōng】共外语教学为英语,非英【yīng】语语种考生需慎重【chóng】报【bào】考。

第二十【shí】七条 有关【guān】加【jiā】分【fèn】或照顾录取【qǔ】政策,按各省(区【qū】、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八条 学校【xiào】录【lù】取考生的体【tǐ】检【jiǎn】标准按照教育【yù】部、卫生部、中国【guó】残疾人联【lián】合会【huì】颁布的【de】《普【pǔ】通高等【děng】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jiāo】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bù】办公厅关于普通【tōng】高等学【xué】校【xiào】招生学生入【rù】学身【shēn】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mù】检测有关【guān】问题【tí】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dìng】执行。对于残障考生【shēng】,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zhuān】业要求【qiú】,且高考成绩【jì】达到录取【qǔ】标准,予以正常录【lù】取。

药学、中药【yào】学、中医养生保健、医学【xué】美容技【jì】术【shù】、康复治疗技术、护【hù】理、口【kǒu】腔医学技术等专业因用【yòng】人单【dān】位对考生身体素质有一定要【yào】求【qiú】,请转氨【ān】酶异常考生慎重报【bào】考。

药学、中药学、中医养【yǎng】生保健、医学【xué】美【měi】容技术、康【kāng】复治疗技术、护理、眼视光技术、口腔【qiāng】医【yī】学技术等【děng】专业不招【zhāo】色盲色弱【ruò】。

学前教育专业建议肢体残疾考生慎重报考。

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shēng】身体素【sù】质的具体要求详见各【gè】省【shěng】(区、市)招生办公【gōng】室公【gōng】布的招【zhāo】生【shēng】专业目录。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yǐ】教育【yù】部、卫生【shēng】部、中国残疾人联【lián】合会制定的【de】《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zhāo】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bù】办公厅 卫生【shēng】部办公【gōng】厅【tīng】关于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zhāo】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qǔ】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tí】的通知》为依【yī】据,对新生身体【tǐ】健康状【zhuàng】况进行复查,对经【jīng】复查不符合体【tǐ】检要求【qiú】或【huò】不【bú】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xué】籍管理【lǐ】规定办理,予以转专【zhuān】业【yè】或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三十条【tiáo】  经学校夏季高考招【zhāo】生录取的考【kǎo】生,须【xū】在规定【dìng】时间内办理缴【jiǎo】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háng】政治、文化【huà】、健康等方面的【de】复【fù】查。对在报名和考试【shì】过程【chéng】中有弄【nòng】虚作假或其他违纪违规【guī】行为【wéi】者,将按规定取消学【xué】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tiáo】 学校收费【fèi】标【biāo】准【zhǔn】按《广东省【shěng】发展【zhǎn】改【gǎi】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guǎng】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zhàng】厅关于取消我省民办高校【xiào】和民【mín】办中【zhōng】职学校收费备案以及住宿费核准【zhǔn】有关问题【tí】的通知》(粤发【fā】改价格【gé】〔2016〕657号)的【de】有关要求执行。

学费:广州校区:普通类(历史)专业学费19500-21500元/生·学年;普通类【lèi】(物理)专业学费【fèi】19500-21500元/生·学【xué】年【nián】;艺体【tǐ】类(美【měi】术类【lèi】)专业学费19500-21500元/生【shēng】·学年;菁英【yīng】班专业30800元/生·学年;专才班【bān】专业26800元【yuán】/生·学年。

江门校区:普通类(历史)专业【yè】学费【fèi】18500-19500元/生【shēng】·学年;普通类【lèi】(物理)专业学费18500-19500元/生【shēng】·学年。

住宿费:广州校区:2000-4800元/生·学年。

江门校区:1800-32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三【sān】条 国家【jiā】助学贷款【kuǎn】、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广东省教【jiāo】育【yù】厅和学校相关【guān】规定【dìng】执行【háng】。本校设立校奖学【xué】金、校助学【xué】金、大学新生专项资助、绿色通【tōng】道补助【zhù】、伙食补贴等校内【nèi】资助。形成多种【zhǒng】形式有机结【jié】合的资助体系。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20-32882222

传    真:020-32832667

电子邮箱:zsb@gzhsvc.com

学校网址:http://www.gzhsvc.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gzhsvc.edu.cn/

第三十【shí】五条 学校纪委办公【gōng】室、监察【chá】处负责监察、监督【dū】学【xué】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xiàng】关申【shēn】诉。

联 系 人:潘京萍

监督电话:020-32880099

传    真:020-32880099

电子邮箱:dw@gzhsvc.com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sān】十六条 本【běn】章程经学校【xiào】党【dǎng】政联席【xí】会【huì】议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学校【xiào】2024年夏季普【pǔ】通高考专【zhuān】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rì】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广州华【huá】商职【zhí】业学院授权广州华商职【zhí】业学院招生办公【gōng】室【shì】解【jiě】释。本章程【chéng】若【ruò】与国家和各省【shěng】(区、市)的规定不一致,则以国家和各省【shěng】(区、市)的规定为准【zhǔ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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