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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更新:2024-9-21 9:39:16    发布:大学生【shēng】必备【bèi】网      纠错

2024年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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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工程职业学院2024年夏季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夏季高考招生工作顺利【lì】进行,切【qiē】实【shí】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huá】人民共和【hé】国教育法》《中【zhōng】华【huá】人民共和【hé】国高【gāo】等教育法》以及教育【yù】部、广东省教育【yù】厅【tīng】、广东省招【zhāo】生委员会有关规【guī】定,结合惠【huì】州工程职业学院招【zhāo】生【shēng】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chéng】。

第二条  学校招生【shēng】工【gōng】作坚持公平竞争、公【gōng】正选拔、公开【kāi】透明,坚持德【dé】智体美劳全【quán】面考【kǎo】核、综合评价、择优【yōu】录取。学校【xiào】招【zhāo】生工作接受【shòu】学校纪检室、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惠州工程职业学院

第四条  院校国标代码:14609

第五条  学校地【dì】址:广东【dōng】省惠州市惠州【zhōu】大道【dào】汤泉段【duàn】272号;邮政编码:516023

第六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惠州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dì】十条  毕(结)业【yè】颁证:对取得我【wǒ】校【xiào】学籍,在规定【dìng】年限【xiàn】内达到所在专【zhuān】业毕(结【jié】)业要求者【zhě】,颁发惠州【zhōu】工【gōng】程职业学院普通【tōng】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tiáo】  学校设【shè】立由校领导【dǎo】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xiào】教师、学【xué】生及校友【yǒu】代表组成的招【zhāo】生委员会,全面贯【guàn】彻执行教育部【bù】和广【guǎng】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xiào】考试招生政策【cè】,负责制定学校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专业【yè】招生计划,组织【zhī】管【guǎn】理招生工【gōng】作的具体【tǐ】实【shí】施,协调【diào】处【chù】理招【zhāo】生工作中的重【chóng】大【dà】事项【xiàng】。

第十【shí】二条  学校【xiào】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háng】机【jī】构,其【qí】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zhāo】生【shēng】规定和【hé】实施细【xì】则,编制招生计【jì】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招生的日【rì】常事【shì】务。招生工作【zuò】人员必须严【yán】格遵【zūn】守招生纪律和有【yǒu】关考试【shì】命题的规定,主动【dòng】接受纪检部门和社【shè】会的监【jiān】督。

第十【shí】三条  学校【xiào】设立由【yóu】学校领【lǐng】导和【hé】纪检【jiǎn】室组成【chéng】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招生工作全过【guò】程实【shí】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ān】排专人【rén】负责考生和社会【huì】的信【xìn】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为专科批次。

第【d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jì】划及【jí】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qū】、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liù】条  学校【xiào】遵循教【jiāo】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zé】、招办【bàn】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gé】遵守教育【yù】部、省(区【qū】、市)招生办公室的有【yǒu】关【guān】招生录取政【zhèng】策和【hé】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zhèng】的原则【zé】,以考生【shēng】高考成绩为基本依【yī】据,综合衡【héng】量德智体美劳【láo】,择优录【lù】取。

第十七条  在省(区、市)招【zhāo】生委员会【huì】按【àn】照普【pǔ】通【tōng】类(历史类、物理类)的录取【qǔ】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dì】十八条  在广【guǎng】东省报【bào】考专科层次院校及专业【yè】,计入【rù】高考总成【chéng】绩的3门普通高【gāo】中【zhōng】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的3门普通【tōng】高中【zhōng】学业水平【píng】合格性考试科【kē】目须【xū】合格。具体要【yào】求以广东省当年招生录取【qǔ】工作文件【jiàn】为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zài】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shēn】体健康状况检查【chá】合【hé】格、统【tǒng】考成绩【jì】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线,符合学校【xiào】提档要【yào】求的情况下,依据【jù】考生成绩、专【zhuān】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yuán】则择优录取【qǔ】。

第二十【shí】一条  普【pǔ】通【tōng】类(历史类、物理类)专业分【fèn】档时,根据各省(区、市【shì】)投【tóu】档规【guī】则出档后,实行“专业志愿优先”原则,根据【jù】考生【shēng】填报专业志愿顺序,按考生投档总分排位【wèi】情况从高到低排【pái】序录取。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xiàng】同时【shí】,优先录取已修【xiū】习【xí】相关专业基【jī】础【chǔ】知【zhī】识(模块)的【de】考生。

第二十二【èr】条  考【kǎo】生所填报的所有【yǒu】专业志愿均未被录【lù】取时,若服从【cóng】专业调【diào】剂,按考生投档总分从高【gāo】到低调【diào】剂到同一院校专业组内【nèi】计划有【yǒu】空额【é】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lù】取;考生【shēng】不服从调剂的【de】,作【zuò】退档处理。

第【dì】二十三条  本校在广东省外各省(区、市【shì】)实行文科类、理【lǐ】科类专业分档的,根据各省(区、市)投【tóu】档【dàng】规则出档后【hòu】,实行“专业志愿【yuàn】优先【xiān】”原则,根据考【kǎo】生【shēng】填报专【zhuān】业【yè】志愿顺序,按【àn】考生投档总分排位情况【kuàng】从【cóng】高到低排序【xù】录【lù】取。考生投档【dàng】总分排位相【xiàng】 同时,优【yōu】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jī】础知识(模块)的考生。在无【wú】排位或排位分的省(区、市【shì】)按照普通高考单科顺序及【jí】分数从高到低排序【xù】:文科【kē】类【lèi】为语文、数【shù】学、外【wài】语【yǔ】、文科综合【hé】;理科【kē】类为数学、语文【wén】、外语、理科综合【hé】。考生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bèi】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dàng】总分从高到低调剂到计划有【yǒu】空额且符合相【xiàng】关专业【yè】要【yào】求的专业录【lù】取;考生【shēng】不服【fú】从【cóng】调【diào】剂的,作退档处【chù】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公【gōng】共【gòng】外语教学为英【yīng】语,非英【yīng】语【yǔ】语种考生需慎【shèn】重报考。

第二十五条  有关加分或【huò】照顾录取政策,按【àn】各省(区、市)有【yǒu】关规【guī】定执行【háng】。

第二十六条  本校在湖南河南新疆青海四省【shěng】的选科要【yào】求按照该省公布的【de】选科【kē】要求执行,录取原则按照以上各省【shěng】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zhí】行【háng】。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shí】七条  学校录取【qǔ】考生的体【tǐ】检标准按照教育【yù】部、卫生【shēng】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gāo】等学【xué】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tīng】卫生部办【bàn】公厅【tīng】关于【yú】普通【tōng】高【gāo】等【děng】学校【xiào】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yǒu】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hào】)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ruò】其【qí】生活能【néng】够自【zì】理,符合所【suǒ】报专业要求【qiú】,且【qiě】高考【kǎo】成绩达到录取标【biāo】准,予【yǔ】以正常录取。

学【xué】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sù】质的具【jù】体要求【qiú】详见各省(区、市)招生【shēng】办公室【shì】公【gōng】布的招生专业目录。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rù】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zhōng】国残疾【jí】人联合【hé】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jiàn】》、《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tīng】关于普通高【gāo】等学【xué】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tǐ】检查取消乙肝【gān】项【xiàng】目检测有关问题【tí】的通知》为【wéi】依【yī】据【jù】,对新生身体【tǐ】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经复【fù】查不【bú】符【fú】合【hé】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zhuān】业者,按有关学【xué】籍管【guǎn】理规定办理,予以转【zhuǎn】专业【yè】或【huò】取消学籍。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  经学校夏季高【gāo】考招生录取的考生【shēng】,须在规定【dìng】时间【jiān】内办理缴【jiǎo】交学费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者,作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三十条【tiáo】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将对学生进行政治、文【wén】化【huà】、健【jiàn】康等方面的【de】复【fù】查。对在报名和考【kǎo】试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其【qí】他违纪违规【guī】行为【wéi】者,将按规定【dìng】取消学籍【jí】。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本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xiào】学费的通知》(粤发改【gǎi】价格〔2016〕367号【hào】)和《广【guǎng】东省【shěng】发展改革委 广东【dōng】省教【jiāo】育厅 广【guǎng】东省财政厅 关于印【yìn】发【fā】<广【guǎng】东省普通高等学校【xiào】学【xué】分【fèn】制【zhì】收费管理【lǐ】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yuè】发【fā】改规〔2021〕10号)公布的【de】标准【zhǔn】执行【háng】。普通类【lèi】专业学费6410元/生·学年;住【zhù】宿费分别【bié】为【wéi】900元/生·学年和【hé】1000元/生·学年;课本资料费按实结算。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dì】三十二【èr】条  国家助学贷【dài】款、奖学金【jīn】、助学金【jīn】等助学措施按照教【jiāo】育部、广东省【shěng】教育厅和【hé】学校相关规定【dìng】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三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2-2821205、0752-2821229

传真:0752-2821229

电子邮箱:hgcyzsgzc@huizhou.gov.cn

学校网址:http://www.hzevc.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hzevc.edu.cn/

第三【sān】十四【sì】条  学校纪检【jiǎn】室负责监督学【xué】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关【guān】申诉。

联系人: 张鸿飞

监督电话:0752-2821885

电子邮箱:hgcyjjjcs@huizhou.gov.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zhāng】程【chéng】经学校校【xiào】长办公【gōng】会议【yì】讨论审【shěn】查通过,适用于学校【xiào】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专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zhī】日起施行。

第【dì】三十六条  本【běn】章程由【yóu】惠州工程职业学院授【shòu】权惠州工程【chéng】职业【yè】学院招【zhāo】生办公室解释。本【běn】章程若与国家和【hé】各省(区、市)的规定不一【yī】致,则以国家和各省(区【qū】、市)的规定【dìng】为【wéi】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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