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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15:59:58    发布:大学生必【bì】备网【wǎng】      纠错

2024年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

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2024年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招生章程,主要包含录取规则、收费标准、加分政策等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2024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mín】共和国教育法》《中华【huá】人民共和国高【gāo】等教【jiāo】育法【fǎ】》和教【jiāo】育部【bù】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yòng】于徐州幼儿师【shī】范高等专科学校【xiào】全日制普【pǔ】通【tōng】类、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zuò】的领导机构是【shì】徐州幼【yòu】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xiào】招【zhāo】生工【gōng】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学校招生工作的领【lǐng】导及【jí】决策机构,全【quán】面领导学校【xiào】的招生工作,贯彻【chè】执【zhí】行【háng】教育【yù】部和有关省(直辖市、自治【zhì】区)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cè】、招生章程、招生【shēng】计划及录取规则,并【bìng】对招生重【chóng】大事项做出【chū】决【jué】策。

第四【sì】条  学【xué】校【xiào】的招生工作组织【zhī】实施机构是招生就业工作【zuò】处。其主【zhǔ】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办法,负责学【xué】校【xiào】招生、录取工作的【de】组织实施。招生就业工作处【chù】可根据招生【shēng】工作【zuò】的实际需要,在全校教师和干部【bù】中【zhōng】遴选招生工作人员【yuán】参与学校招生宣【xuān】传【chuán】、录取工作以【yǐ】及【jí】参加部分招生形式的【de】考核【hé】(考查)评估【gū】工作【zuò】。

第五条  学校纪检【jiǎn】监察【chá】部门对招生录取【qǔ】实行全【quán】程监督,监督具体实施部门【mén】规范操作,严【yán】禁徇私舞【wǔ】弊、弄虚【xū】作假【jiǎ】,确保录取【qǔ】结果公平、公正。申诉电话0516-68601568,申诉电子信箱【xiāng】:XZYZJJJCC@163.COM。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tiáo】  根【gēn】据【jù】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kuàng】,统筹【chóu】考虑各省【shěng】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qū】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hé】近年来本校生源【yuán】计划编制情况【kuàng】,综合【hé】分析,经审核后,确定学校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含【hán】专业名称、专【zhuān】业代【dài】码、学制等信息)及计【jì】划数【shù】以【yǐ】省级【jí】招生【shēng】主管部门公布【bù】的信【xìn】息为【wéi】准【zhǔn】。

第四章  学校基本情况

第七条  学校基本情况

学校名称: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学校标识码 :4132014329

省内代码:1232

校址:江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园路6号

邮政编码:221004

第八条  学校简介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zhuān】科【kē】学校是经教育【yù】部批准设立【lì】的【de】江苏省【shěng】第一所、也是【shì】淮海经济区第一所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校【xiào】前身为创建于1984年【nián】的江苏省徐【xú】州【zhōu】幼【yòu】儿师范【fàn】学校,2005年经【jīng】省政府批准更名为徐州幼儿高等【děng】师范【fàn】学校,2011年【nián】经【jīng】教育部批准设立徐州幼儿师范【fàn】高等【děng】专科【kē】学校。(详见学校官网)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严【yán】格按照国【guó】家教育部最新【xīn】颁布的当年【nián】度《教育部关于做好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关【guān】文件精【jīng】神执行【háng】。

第十条【tiáo】  招生【shēng】录取工【gōng】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学校负责,省招【zhāo】委会监【jiān】督”的录取【qǔ】体【tǐ】制,依据统一高考成【chéng】绩以及【jí】学业【yè】水平考试成绩,进行统一组【zǔ】织,择优【yōu】录取。考生的【de】身体健【jiàn】康状【zhuàng】况,须【xū】符合教育部体检标准的规定【dìng】。

第十一条  学校优先录取平行志愿的考生,在平行志愿投档后招生计划仍有空余时,对缺额专业及其计划进行征求志愿。

第十【shí】二条  普【pǔ】通类专业录取实行【háng】“按分排序、遵循【xún】志【zhì】愿”的【de】原【yuán】则,即先按总分【fèn】从高到低【dī】排序,根【gēn】据排序依【yī】次按照考生填报【bào】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qǔ】。当实际投档【dàng】成绩相同【tóng】时,采用新高考【kǎo】综合改革【gé】(“3+1+2”模【mó】式)省份,依次【cì】按语【yǔ】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chéng】绩、外语单科成【chéng】绩【jì】、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zài】选科目单【dān】科最高成绩从【cóng】高到低排【pái】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生志愿顺序,顺【shùn】序在前者优先【xiān】投档,志【zhì】愿顺序【xù】相同则全【quán】部投档【dàng】;其他省【shěng】(自治区【qū】、直辖【xiá】市)文史类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chéng】绩从【cóng】高到低排序,理工类考生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投档。

第十【shí】三条  艺体类专业根据考生的高考投档总分【fèn】按照“按分排序、遵【zūn】循志愿”的原则录取【qǔ】,当投档分【fèn】相同时,依次按高【gāo】考【kǎo】文化分、语文数学【xué】两【liǎng】科【kē】之和、语文或数学【xué】单【dān】科最高【gāo】成绩、外语单科成【chéng】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kē】目单【dān】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投档;如仍相同,比较考【kǎo】生志【zhì】愿顺序,顺【shùn】序在前者优先【xiān】投档,志愿【yuàn】顺【shùn】序相同【tóng】则全部【bù】投【tóu】档。

第十四条  艺术、体育类【lèi】考【kǎo】生兼【jiān】报普通类考生录取办【bàn】法按照普通类录【lù】取办法执【zhí】行。

第十五条  各专【zhuān】业录取考生的【de】男女比例不【bú】作限制【zhì】。

第十六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jiàn】康状况要求执行【háng】教育【yù】部、原卫生部【bù】、中【zhōng】国残疾人联合会印【yìn】发的《普通【tōng】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dǎo】意见》(教学〔2003〕3号)和人【rén】力资源和社【shè】会保障部、教育部【bù】、原卫生【shēng】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xué】和就业体【tǐ】检项目维护乙肝表【biǎo】面抗【kàng】原携带者入学【xué】和【hé】就业权利【lì】的【de】通知》(人社【shè】部发【fā】〔2010〕12号)等文件的有【yǒu】关规定。

第十七条  加分政策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院校予以加分:

1.烈士子女,录取时加20分投档。

2.在服【fú】役期间荣立二等【děng】功以上或被【bèi】战【zhàn】区(原【yuán】大军区)以上单位【wèi】授予荣【róng】誉【yù】称号的退役军【jun1】人,录取时加20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qiáo】子女和台【tái】湾省籍考生(含台【tái】湾户籍【jí】考生),录取时加5分投档【dàng】。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录取时加10分投档。

第六章 其他

第十八条  按【àn】教育部、省教【jiāo】育厅、学【xué】校转专业文件精神及要求,学生入【rù】学后可于第一学【xué】年【nián】第【dì】二【èr】学期提出转专业申请,经资格审【shěn】查【chá】、考试考核后符后【hòu】条【tiáo】件者【zhě】可转入【rù】其它专业。

第十九条  学费、住宿费标准

学校严格【gé】按照《江【jiāng】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zhèng】厅关于【yú】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děng】有关问题的通知》(苏【sū】价费〔2014〕136号)规定标【biāo】准收取学【xué】费【fèi】具体标准【zhǔn】为【wéi】(单位:元/生﹒学年【nián】):文【wén】科类4700、理科类5100、工科类5300、农林类2200、医学类【lèi】6200、体育类4800、艺术类6800;按照《江【jiāng】苏省【shěng】物【wù】价【jià】局江【jiāng】苏省【shěng】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tīng】关【guān】于印发<高等学【xué】校社会化学生公【gōng】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jià】费〔2002〕369号、苏财综〔2002〕162号)收取住宿费,标准为800-1400元。

第二十条  奖贷助学措施

我校全日制在籍在校学生按【àn】规定可享受国家奖学【xué】金、优秀【xiù】学生奖【jiǎng】学【xué】金【jīn】、新生奖学金、优秀毕业生和单项评优奖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学费减免、求职创业补贴、特殊困难补助、勤工助学及各类社会资助等。

第二十一条 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普通专科毕业证书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违规处理

凡在【zài】招生考试【shì】中违规的考【kǎo】生及人员,一【yī】经查实,依据【jù】《国家教【jiāo】育【yù】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lìng】第33号)和【hé】《普通高【gāo】等学校招生违【wéi】规行为处理暂【zàn】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严肃处理。考生【shēng】的违规情况将报省【shěng】教【jiāo】育考试院【yuàn】,记入高考【kǎo】诚信电子档案【àn】。

第二十三条  其他事项

(一)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按【àn】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dìng】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bú】能按期【qī】入【rù】学者,应【yīng】事先向学【xué】校请假【jiǎ】。未【wèi】经【jīng】请假或请假【jiǎ】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èr】)考【kǎo】生在参【cān】加高【gāo】等学校招【zhāo】生考试过【guò】程中【zhōng】有严重【chóng】不诚【chéng】信行为或高考电【diàn】子档案中【zhōng】有不诚信记录的,我校不予录取。报到时,学【xué】校按有【yǒu】关【guān】规定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háng】审查。审查【chá】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xù】,予以注册学籍。

(三)新生入学后,学【xué】校按【àn】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nèi】对【duì】入【rù】学资格【gé】及体检结果【guǒ】进行复核【hé】,复核不合格者【zhě】,取消学籍;情【qíng】节严【yán】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chá】处【chù】理。

第二十四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地址:江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园路6号 编码:221004

咨询电话:0516-68601012 87893207

招生网址:http://www.xzyz.edu.cn

微信公众号:xzyzzjcx

电子邮箱:xzyzzsb@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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