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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深圳技术大学招生章程

更新【xīn】:2024-9-21 14:21:13    发布:大学生必备网      纠错

2024年深圳技术大学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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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技术大学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顺利进【jìn】行【háng】,切实维护学【xué】校和考【kǎo】生的合【hé】法权【quán】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jiāo】育法》和《中【zhōng】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广东省教【jiāo】育【yù】厅【tīng】、广东省招生委员会有【yǒu】关规定【dìng】,结合【hé】深圳技术大学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tè】制定本【běn】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chí】公【gōng】平竞争、公正【zhèng】选拔、公开透明,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miàn】考核、综合评价、择【zé】优录取。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jiān】察部【bù】门【mén】、考生、家【jiā】长以及社会各【gè】界的监【jiān】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名称:深圳技术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4655

第五条  学校【xiào】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兰【lán】田路3002号【hào】;邮【yóu】政【zhèng】编码【mǎ】:518118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学校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对【duì】取得我【wǒ】校学籍,在规定年限内达【dá】到所在专业毕【bì】(结【jié】)业要求者,颁发深圳技【jì】术大【dà】学普通高等学校毕(结【jié】)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学位证。退学学生,视具体情况发放肄业证书或开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yī】条【tiáo】  学校设立由校领【lǐng】导和相关职能部【bù】门负责【zé】人、学校教师【shī】及学生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miàn】贯【guàn】彻【chè】执行教育部【bù】和广【guǎng】东省招生委员会有关普通高校【xiào】考试招【zhāo】生政【zhèng】策,负责制定学【xué】校【xiào】招生章程、招【zhāo】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dìng】招生规【guī】模和【hé】调整专【zhuān】业招生计划,组织管理招生【shēng】工作的具体实施【shī】,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dà】事项。

第十二【èr】条  学校【xiào】招生办公室为学校【xiào】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gòu】,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校的招生【shēng】规【guī】定【dìng】和实施细则,编制招【zhāo】生计划,组织招生宣【xuān】传和【hé】录取工作,处理招生【shēng】的日【rì】常事务。招生【shēng】工【gōng】作人员必须严【yán】格遵守招【zhāo】生纪律和有关考试【shì】命【mìng】题的规定,主动【dòng】接受纪检监察部门【mén】和社【shè】会的监督。

第【dì】十三条  学校【xiào】设立由学校【xiào】领【lǐng】导【dǎo】和纪检监察部门【mén】组成的考试招生监察小组,对【duì】招生【shēng】工作全过程实施监督【dū】。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fǎng】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和【hé】社会【huì】的信访、申【shēn】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录取批次以【yǐ】生【shēng】源【yuán】省【shěng】(区、市)公布【bù】的专业目录为准。

一、广东省录取批次为本科批次;

二、其他省(区、市【shì】)列普通类、文【wén】史(历史)类、理工(物【wù】理)类本科第一批【pī】(或重点本科【kē】批、或本科批【pī】)录取;

三、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批次按教育部及生源省(区、市)规定确定。

第【dì】十五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jì】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shì】)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根据【jù】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本【běn】科招【zhāo】生预留不【bú】超【chāo】过本科招【zhāo】生【shēng】计【jì】划总数的【de】1%用【yòng】于生源质【zhì】量【liàng】调控及解决考生专业服从调【diào】剂【jì】而需要增加计划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六【liù】条  学校遵循【xún】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jiān】督”的录【lù】取体【tǐ】制,严【yán】格【gé】遵守教【jiāo】育部、省(区、市【shì】)招生办公室【shì】的有关【guān】招生录取政策和规定【dìng】,本着公开、公【gōng】平、公正的原则,以考生高【gāo】考成【chéng】绩为基本依【yī】据,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劳,择优【yōu】录【lù】取。

第【dì】十七条  在【zài】省(区、市)招生委员会按【àn】照普通类、文史(历【lì】史)类、理【lǐ】工(物理)类、艺术类【lèi】分别划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上分类录取。

第十八条【tiáo】  在广【guǎng】东省报【bào】考【kǎo】本【běn】科层次院校及专业,计入高考总【zǒng】成【chéng】绩的3门【mén】普通【tōng】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科目对应【yīng】的3门普通高中【zhōng】学业水平合格【gé】性考试科目须合格。具体要求【qiú】以广东【dōng】省当【dāng】年招生录取工作文【wén】件为【wéi】准。

第十九条  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de】省【shěng】(区、市),学校可【kě】根据各省(区、市)招【zhāo】生办公室公布【bù】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dé】考核和身体健康状【zhuàng】况检【jiǎn】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最低分数【shù】线【xiàn】,符合学【xué】校提【tí】档【dàng】要【yào】求的【de】情况下【xià】,依据【jù】考生成绩、专业志愿,以及学校录取原则【z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普通类、文史(历史)类【lèi】、理工(物理)类专业分档时,根据各省【shěng】(区【qū】、市)投档规则出档后,实行“分数优先【xiān】”的录取原则【zé】,根据【jù】考生投【tóu】档【dàng】总分排【pái】位情况从高到低排序录取【qǔ】。先【xiān】安排排【pái】位高的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zhuān】业额满,再逐一【yī】查【chá】看【kàn】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考生投档总分排位相同【tóng】时【shí】,优先录【lù】取已修习相【xiàng】关【guān】专业【yè】基【jī】础知识(模块【kuài】)的考生。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分档时实行“分数清”录取规则。

在无排位或【huò】排位分的省(区、市)考生投档总分相【xiàng】同【tóng】,如有相关规则,则按该省(区、市)规定【dìng】执【zhí】行【háng】,其他省(区、市)按考【kǎo】生单科顺【shùn】序及【jí】分数从高到低排序择优【yōu】录【lù】取,单【dān】科成绩的排【pái】列顺序为【wéi】:数学、外语、语文。

第二十二条  艺术类【lèi】统【tǒng】考专业分档【dàng】时,根据各省【shěng】(区、市【shì】)投档规【guī】则【zé】出档后,在【zài】考【kǎo】生符【fú】合专业要求的基础上,实【shí】行“分数【shù】优先”的原则,优先录取投档成绩排位在前的【de】考生,再录取投档成绩排【pái】位在【zài】后的考【kǎo】生。考生投档成【chéng】绩相同时,按【àn】照考生排位择【zé】优【yōu】录取。当考生排位相同时,优先录取修【xiū】习相关专【zhuān】业基础知识【shí】(模【mó】块)的考生【shēng】。投档成绩折算按各省(区、市)录【lù】取文件【jiàn】规定执行。

在【zài】无排【pái】位【wèi】或排位【wèi】分【fèn】的省(区、市)考生投档【dàng】成【chéng】绩相同【tóng】,如有相关规则,则【zé】按该省(区、市)规定执行【háng】,其他省(区、市)按考生单项【xiàng】成【chéng】绩顺序及分数【shù】从高到低排序择【zé】优录【lù】取,单项成绩的【de】排列顺序为:术科统考【kǎo】总分、文化课总【zǒng】分、数学、外语、语文。

第【dì】二十三条  考生【shēng】所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qǔ】时,若服从专业调剂,按考生投档总【zǒng】分【fèn】(投【tóu】档成绩【jì】)从高到低调剂到计【jì】划【huá】有空额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业录取;考生【shēng】不服从调剂的,或服从【cóng】调【diào】剂【jì】但是不【bú】符合计划【huá】有空额专业【yè】相关要求的,作退【tuì】档处理。

第二十四条【tiáo】  学校公【gōng】共外语教学为英语、德语、日语,其他语种【zhǒng】考生需【xū】慎重报考。学校商学院招【zhāo】生专业的专【zhuān】业课【kè】程采用【yòng】全英文授课模式。

第二十【shí】五条  有关加【jiā】分或照【zhào】顾录【lù】取政策,在各【gè】省(区、市)执行各省(区、市)招生【shēng】办公【gōng】室公布的加【jiā】分项目及【jí】分值。加分【fèn】分值适【shì】用【yòng】于投档及专业【yè】分档。符合【hé】国家和【hé】省【shěng】(区【qū】、市)招生办【bàn】公室公【gōng】布的优录条件【jiàn】的考生,学校在同等条件下【xià】优先录取。对考生学业【yè】水平成绩的要【yào】求,按各省(区、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dì】二十六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zhǔn】按照教【jiāo】育部、卫【wèi】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de】《普通【tōng】高【gāo】等学校招生体【tǐ】检【jiǎn】工作指【zhǐ】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bù】办公【gōng】厅 卫【wèi】生【shēng】部【bù】办公【gōng】厅关于普通高等【děng】学校招生【shēng】学生入学身体检查【chá】取消乙肝项目检测【cè】有关问题的通【tōng】知》(教学厅〔2010〕2号【hào】)的有关【guān】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kǎo】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lǐ】,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kǎo】成绩达【dá】到【dào】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交通【tōng】运输、生物医学工程、智能医学工程、应用物理学、光电【diàn】信息科学与【yǔ】工程、智能感知工程、药学、中药【yào】学、口腔医学技术、生【shēng】物制【zhì】药【yào】、艺术【shù】与科技、环境设计【jì】、新媒体艺术【shù】、服装与服饰【shì】设【shè】计专业【yè】不招【zhāo】色盲【máng】。

第二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hòu】,学校以教育【yù】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lián】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xué】校招【zhāo】生体检工作指导意【yì】见》、《教育【yù】部办【bàn】公厅 卫生部办公【gōng】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xiào】招生【shēng】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yǐ】肝项目检测有【yǒu】关【guān】问题的【de】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身体健康状况进行【háng】复查,对【duì】经复查不符合体【tǐ】检要【yào】求或【huò】不宜就读已录取专【zhuān】业【yè】者,按有关学籍【jí】管理规定办理,予【yǔ】以转专业或取消【xiāo】学籍【jí】。

第七章  新生注册和复查

第【dì】二十八条  经学校【xiào】夏季【jì】高【gāo】考招生【shēng】录【lù】取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jiān】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逾期未注册【cè】者,作自行放【fàng】弃【qì】入学【xué】资格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生入学三个【gè】月【yuè】内,将对学生【shēng】进行政治、文化、健【jiàn】康【kāng】等方面的复查。对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zhōng】有弄虚【xū】作假【jiǎ】或其【qí】他违纪违规行为【wéi】者,将按规定【dìng】取消学籍。

新生入学复查相关工作按广东省招生办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校收费标准按《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和《广东【dōng】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财政【zhèng】厅 关于【yú】印发<广【guǎng】东【dōng】省普通高等学校【xiào】学分制收费管【guǎn】理【lǐ】办法(2021年修订【dìng】)>的通知》(粤发【fā】改规〔2021〕10号)公布的标准执行。学校【xiào】学费(不【bú】含书【shū】本费)按学分制【zhì】收费,各专业每学年平【píng】均收费情况详见学校本科招生网,住宿费1200元/生·学年。

第九章  资助学生政策

第三十一条【tiáo】  国家助学贷【dài】款、奖【jiǎng】学金、助学金等助【zhù】学措施按照【zhào】教【jiāo】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和学【xué】校相关规定【dìng】执行。

第十章  招生工作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二条  招生咨询及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755-23256666

传  真:0755-23256665

电子邮箱:zsb@sztu.edu.cn

学校网址:https://www.sztu.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sztu.edu.cn

第【dì】三十三条【tiáo】  学校纪检监察室负【fù】责监察、监督学校【xiào】招生工作,并接受【shòu】相【xiàng】关申诉。

监督电话:0755-23256248

传  真:0755-23256248

电子邮箱:jijianjiancha@sztu.edu.cn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sān】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xiào】校长【zhǎng】办公会议【yì】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yú】学校2024年夏季普通高考本科【kē】招生【shēng】工【gōng】作,自公布之日起施【shī】行。

第【dì】三十五条  本章【zhāng】程由深圳技术【shù】大学授权深【shēn】圳【zhèn】技术大学招生办公【gōng】室解释。本章程若与国家和各省(区【qū】、市)的规定【dìng】不一致,则【zé】以国家和各省(区、市【shì】)的规定为准。